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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查内容重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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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措施、防火制度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施工现场都应根据施工作业条件建立、健全消防措施、防火检查制度。
3、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
4、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
二、消防器材的配置
1、施工现场应按照不同作业条件,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如电气设备附近应设置干粉类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对于设置的泡沫灭火器应有换药日期和防晒措施。灭火器材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2、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蓄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临时木工房、油漆房和木、机具间等每25㎡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30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和设备。
5、禁止超负荷用电。
三、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架空高压电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间距不得小于5m。
9、乙炔瓶和氧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11、施工中采用保温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2、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进行审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附件2: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冬季防火暨第八次“119”天无重大恶性火灾事故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22 点击数:1 信息来源:杭建工发〔2006〕577号 关键词:重大恶性火灾事故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消防工作的指示和杭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2006年冬季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市建设系统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建设系统安全消防意识,扎实有效开展好建设系统今冬明春防火工作,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市防火委[2006]10号通知精神,决定开展建设系统冬季防火暨第八次“119”天无重大恶性火灾事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整治建设系统火灾隐患,改善建设施工消防安全环境,为打造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活动主题
以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为中心,以火灾隐患整治为重点,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的消防安全水平,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冬季防火暨第八次“119”天无重大恶性火灾事故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和委系统、直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四、活动时间
2006年11月9日 至 2007年3月6日 。
五、活动内容及步骤:(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6年11月9日 ~ 11月15日 )宣传发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宣传墙等方法,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为冬季防火工作营造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 2006年11月16日 ~ 11月30日 )自查阶段,各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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