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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互碰撞、相互融合所产生的。Thomas Meyer在2007年对互联网金融其中的一种模式――P2P即人人贷进行了描述,Thomas Meyer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指出P2P信贷网站旨在节约成本,另外指出了P2P信贷网站的积极作用和进行P2P信贷时所存在的风险,对比了低风险和高风险借贷人进行P2P时的不同。2009年,SC Berger和F Gleisner研究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有效降低借贷人的借贷条件,利用数据分析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发现由于借贷条件的下降信用风险便相对的增加了。Harpreet Singh,Ram Gopal和Xinxin Li在一篇报告中利用决策树分析研究了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部分借款的回报率和风险性,结果显示,在同一信用等级条件下存在回报和风险都相同且积极回报的亚群体;而在同风险和同回报方面,群体的信用等级与效率成比关系,低信用的贷款群体要比高信用贷款群体更有效率。Ming-Chi Lee在2009年对网上银行做了研究,在文中,Ming-Chi Lee运用技术接受模型和集成计划行为理论模型对感知风险理论的五个方面――金融风险、安全与隐患、性能、社会和时间风险――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表明,使用网上银行的不利影响主要有安全隐私风险、金融风险等,使用网上银行也有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感知利益、态度和感知有用性。Mingfeng Lin通过对P2P网络借贷数据的分析研究认为,社会网络的关系可以在借贷过程中对不对称信息起到一定作用,网络借贷还有另外一个积极作用那就是可以更好地揭示和利用软信用并将其嵌入到网络中。Greiner, M.E 和H.Wang根据Mingfeng Lin的研究结果进行进一步研究,研究结论验证了Mingfeng Lin的结论,同时研究证实了群体的社会资本拥有量高者贷款成功率高于拥有量低者,而且利率也要相对偏低,在社会资本对借贷人影响固定的情况下,信用等级越低,社会资本的作用越明显。R Zhu和UM Dholakia等人研究了在线社区的金融行为,通过一系列的现场和实验室研究,结果表明参与者相信他们能够得到其他参与者的帮助,这种观念将会使他们比未参加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同时,作者还发现网络社区成员的风险偏好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有联系,成员之间关系相对强劲时,参与者偏向风险追求,关系薄弱时,偏向回避。JER Lee等人主要研究了在网络购物时在线支付的问题,他们通过安全问题和信用卡安全码两个实验分析了在网络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风险。EC Chaffee和GC Rapp在Dodd?CFrank法案出台后研究了P2P网络信贷的监管问题,在文中他们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分析P2P网络借贷问题和监管问题,讨论P2P起源和其特殊风险性,提出针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多部门监管方法。
二、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发展从各个方面看起步都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晚,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起步发展于近10前,相关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论文是从2010年至今的,特别是自2012年和2013年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飞速地增加。谢平和邹传伟等人在2012年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他们认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将会颠覆式地影响金融模式,可能产生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同样也不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在此论文中谢平和邹传伟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资源配置等问题。闫真宇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产生的不确定和不可控造成的,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特性决定了复杂性,其主要有五大类,其一是法律规范,其二是技术风险,其三是业务管理,其四是货币政策,最后是洗钱犯罪。周华认为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冲击时金融机构可以才用大数据建立更好的信用等级,降低信息的不对称,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张朔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为例,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归结为系统性技术风险、由规模导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收益风险。许?h、陈勉、夏江山等在分析了余额宝对银行业的冲击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来源于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李媛认为,不同的 P2P 网贷平台模式具有不同的风险来源,通过对无担保的线上模式、有担保的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的特点进行描述,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总结为投资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掌控风险等。董妍将 P2P 平台的风险来源归因于以投资风险为代表的正常风险和以卷钱跑路或审查不严为主的非正常风险。张松、史经伟、雷鼎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操作风险主要包括金融业信息化的操作风险、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和消费者操作不当风险,这些都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赵继鸿以基于服务主体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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