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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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例子: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一、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情况二、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经营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等 105.3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 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采取现金折扣方式销售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子: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是2/10,1/20,n/30,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或在20天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 234(或117) (11700*0.02或11700*0.01) 贷:应收账款 11700 3、如果上述货款在3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 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情况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情况二、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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