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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
中文摘 要
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 础是对辩论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纠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不公、诉讼迟 延、成本增加等缺陷,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发现案 件的事实真相,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近年来,强化法官“释明权”成为两大法系 国家共同的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正从单纯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但释 明权制度的构建在我国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因此,无论是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民事 审判方式的改革,还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来讲,确立法官释明权 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种考虑,本文决定对释明权制度展开一些研究。文章共 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官释明权的法理分析。本部分对释明权的内涵和性质、释明权的 种类和行使方式、释明权的范围以及释明权与辩论主义的关系作了较为系统的考察 和介绍。理论界较为统一的观点即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释明权 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而非限制。
第二部分:法官释明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实践。介绍了释昵权制度产生的背景, 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法官释明权的立法沿革以及当前的状况的论述,可以 看出弱化传统的当事人主义原理,增强法官的职权已成为民事诉讼改革的世界性潮 流,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朝着当事入主义模式发展的时候,这种潮流应引起我们的 反思。
第三部分:我国释明权制度运作现状剖析。通过对我国释明权的立法、司法现 状的介绍,指出我国释明权制度层面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论证了构建和完善我国 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想。在分析总结释明权制度的理论并借鉴 国外释明权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从释明权的性质及立法 模式、释明权行使的范围及行使的方式、释明权在不同阶段的行使、释明权的限度 及不当释明的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的构想。立法上应把释明权的 性质明确界定为既是法官的权力又是法官的义务;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对当事 人举证的释明、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的释明、对诉讼行为明显不当的释明、对
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释明权行使的方式以发问、晓谕、公开心证三种方式行使;
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释明权行使的方式以发问、晓谕、公开心证三种方式行使; 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释明权行使的具体范围及方式各不相同,应在辩论主义的基 础上将释明权控制在“当事人的主张”的范围这一合理限度内行使,同时应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公开释明原则、中立原则;对于法官的不当释明,当事人享有异议权、 复议权及上诉权。
关键词:法官释明权 辩论主义 释明权行使 制度完善
AbstractJudge’s
Abstract
Judge’s interpretation figh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ystems e)【isted in civil procedure of continent law.The reasonable existence lies in complementing and
emending adversary system,rectifying the defect of injustice,delay and increased
cost caused by complete panty during the litigation,ensuring the two side part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litigation equally and sufficiently.Solving the real cause ofthe case to the maximum extent and then realizing the proper solution of the paradox. Recently it is the common alternative to strengthen judge’S elucidatory authority in the two models of civil procedure countries.Although We arP making a transition from pure authority system to party system,still,the bnilding of the elucidatory
authofity system,which is not complete in the civil litigation.Therefore,i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to establish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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