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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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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探讨 董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探讨 徐浩 摘要:现行《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作为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并未明文规定董事会是否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从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董事长的股东大会主持权,董事作为股东选出的受托人以及股东大会制度自身的限制等因素,可以解释 出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为了保护股东的提案权不受侵害,除司法救济外,还应建立证监会重新 审查董事会决定的制度和减少公司风险的无异议函制度,同时由证监会或立法规定具体的可以拒绝股 东提案的情形,以提高董事会审查的透明度,防止董事会滥用审查权.作为配套设施,应当修改《公司 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发出时间的规定,将召集通知发出时间提前.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董事会;审查权;排除事由;无异议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12)02—0150—07 基金项目:浙江大学2l1工程第三期建设项目(203000—123210301) 作者简介:徐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浙江杭州310008),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江苏南 京210093). 一 ,问题的提起 在某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会 与股东就股东提案被修改问题产生了纠纷.原 来此前股东向公司提出以下提案:将现任的董 事A.,A更换为B.,B:.该提案后经董事会同 意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在后 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该提案被董事会改 成了四个提案,即解除A的董事职务;解除A 的董事职务;选任B为董事;选任B为董事,且 未通知提案股东.股东大会通过了前两项决 议,而没有通过后两项决议.提案股东以董事 会拆分自己的提案侵犯了股东的提案权为由提 起诉讼. 现行《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董事会①.股东的这个权利被称为股东 提案权.该条还规定股东需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提案.董事 会接到股东的提案之后,需在2日内将股东提 案通知其他股东.董事会必须将股东的提案提 交随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该条还规定,股 东的提案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提案内容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第二,提案必须有明确的 议题;第三,提案必须具有具体的决议事项. 然而,如何保证股东的提案符合法律规定? 谁来判断股东的提案是否符合规定?如果股东 的提案不符合要求,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董事会能否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查?如果董事会 有权审查,则审查权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这 些问题《公司法》都没有做出规定.由于现行 《公司法》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股东的提 案符合法律要求,导致公司实务中提案审核混 乱,审核主体多元,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甚 ①《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因此本文关于董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的探讨只限于股份公司 l50 徐浩:董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探讨 至还有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召集人④. 《公司法》以外,中国证监会制定的1997 年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9条规定了董事 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即公司董事会应当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审查股 东提案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 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以 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不过2006年修 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取消了有关董事会 审查权的规定.同样的,2000年修订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规定:年度股 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 临时提案.如果I临时提案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 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 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l0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 会审核后公告.这里也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审 核权.不过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也取消了这个规定. 有学者认为,应该建立提案审核制度,赋予 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权,同时建立提案救济制 度②.也有学者认为,应借鉴美国法,规定对股 东提案的排除理由③,但该建议没有说明由公 司的哪个机关负责排除股东提案.还有学者认 为,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④.尽管没有明确说明,这 个观点的前提应该是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提 案.因为如果董事会不对股东提案加以审查, 董事会就无从知道股东提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董事会无权审核, 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⑤,但他们没有说明理由,也没 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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