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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发〔2002〕374号),结合村镇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经营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总称,包括保存这些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及数据的磁带、磁盘、微缩胶片等介质,是记录和反映银行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 会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本网点本外币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镇银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指定专人从事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 凡入库保管的纸质会计档案,要装订成册,按规定保管期限分类,并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安全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要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不是同一建筑物,下同)分别存放。
第八条 村镇银行分管行长和营业部负责人、应每半年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会计档案的清点核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备考查。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
第九条 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档案立卷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分类方法。即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开,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分开整理、装订组卷。
(二)会计档案整理装订的要求
1、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
(1)原始凭证按册装订,配置封皮、封底,每册封皮正面应注明营业网点号、日期、册数及本册所含柜员号、各柜员原始凭证和附件的数量,并将当日营业网点机构轧账单置于首册第一页,每个柜员经办的业务凭证按柜员交易流水顺序排列,放在本柜员原始凭证交账单后。原则上同一个柜员经办的业务凭证不得拆放于两册之中。
(2)对已装订的会计凭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同时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字样;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
(3)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附件等,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需业务处理的还应加盖会计印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2、会计账簿的整理装订
会计账簿按年立卷,总账、存款分户账按月立卷,内部明细账和贷款分户账按半年立卷,其他账簿按年立卷,并按账簿的种类、时序装订,一本账簿为一卷,每卷编写页号、装订成册,每本账簿要加贴封面、封底,封面要填写目录,并注明“共×册第×册”字样。
3、会计报表的整理装订
会计报表按年立卷,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装订、分别组卷,每卷均应编有页号和加装封面,填写卷内目录、报表和附注合并组卷(余额表、日计表按月装订保管)。
4、其他会计档案按年分种类装订。
5、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类会计档案装订后均应加盖网点的业务章和装订人员的名章。
第十条 ATM机收付记录(卷筒纸)按月或按季分机号包扎,包扎后在封口处粘贴“ATM机收付记录封签”(附件1),在封签上注明营业网点名称、机号、起讫日期,并加盖包扎、复核人员名章。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营业部档案管理人员对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应根据会计档案保管、上缴、销毁等情况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各项代理业务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一月一日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对账务尚未查清,需要继续查清的应予以延长。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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