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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探讨公司内部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如何行使和制衡的问题。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不同的学者看法不完全相同: 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拥有对高管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管人员受雇于董事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和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组织结构;二是公司的运行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中一项核心法律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往往引发出另一个问题:公司治理是以“股东利益本位”为基本理念还是以“利益相关者本位”为基本理念?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公司的产权结构分离。 1、公司产权结构 1)股东权即股权 2)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2、公司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产权结构双重性要求公司运行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具体包括: 1)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 2)股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3)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以上各种权利的分离要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必须构架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三)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四、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一)大陆法系模式 大陆法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又称双层委员会制,或双层制,其特征是公司吸收劳方参与公司治理。此种模式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上又分为两种模式: 1、双层型,股东会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产生董事会 2、并列型,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会产生 双层型 并列型 (二)英美法系模式 英美法系模式又称单层委员会制,或单层制,其特征是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资方,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提高效率。这种治理结构中,公司设有股东会和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但在公司的董事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额的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董事会下设的以下三个委员会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报酬委员会 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主要是对执行董事执行、公司事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衡。 第二节、股东会 一、股东会 (一)概念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并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思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立法例。 (二)特征 1、由全体股东组成 2、公司的意思机关 在股东行使剩余控制权范围内,股东(大)会成为股东形成公司意思的场所。 3、一般为必设机构(注意与股东代表大会区别) 二、股东会的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38条)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某公司股东杨先生召集股东会纠纷案 2003年12月,某公司监事杨先生拿着北京丰台区法院的调节书,想到股东会能如期召开了,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2002年4月,杨和周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由周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杨任监事。杨认为其作为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但多次 召集周均不参加,致使公司一些事务无法展开。多次被拒绝后杨将周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有权召集股东会,判令周参加股东会。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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