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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收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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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收养制度 学习本章应掌握收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收养的基本原则,掌握收养成立和解除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了解依法成立的收养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之间,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处理收养问题。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种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为送养人。 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的主体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2)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养孙” ?)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是否可以 收养自己的非婚生子女?旁系血亲是否可以收 养?)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6)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二)与收养相关的制度 1、与公养行为之比较(国家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无家可归、无依靠和无生活来源的儿童的收容养育 )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2、与寄养行为之比较。 (1)目的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二、我国收养立法及基本原则  新中国的收养制度 1992.4.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我国第一部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1998.11.4修改,修订后的内容于1999.4.1起施行。 1992年4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办理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3日民政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等。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其法律效力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三种情况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应当为法律认可的特定自然人或社会福利机构。(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生父母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离婚?)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的,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利。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3、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具有实际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前四条为收养法第6条规定)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8条) (6)收养人有无配偶其他条件(第9条)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4.须有收养的合意 (1)被收养人不满10岁的,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达成合意。 (2)被收养人年满10岁的,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方合意。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收养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四点: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和弃儿的条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必要前提。收养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各点: (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2)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要求(包括子女状况、抚育能力、健康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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