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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讲解.ppt
三、各区医疗救助咨询电话: 越秀区民政局荔湾区民政局海珠区民政局白云区民政局天河区民政局黄埔区民政局萝岗区民政局南沙区民政局番禺区民政局花都区民政局增城市民政局从化市民政局五、查询与联系方式 THANK YOU SUCCESS * * 可编辑 * 救助内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4.申请途径: 年度基本救助金额累计已接近4万元、且须继续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可携带有关材料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我中心经办人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为其开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记账减免权限; 本年度已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的救助对象,由我中心经办人直接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为其开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记账减免权限; 因故未能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记账减免的救助对象,可携带有关材料向我中心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的,重大疾病协议医疗机构不用在《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救助内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一)仅适用于困难群众: 1)19种重大疾病: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狂燥发作、抑郁发作或双向障碍)、急危重症孕产妇、儿童紧急救治项目 2)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普通门诊目录(含部分自费药)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获基本医疗救助)按80%救助(“三无”、五保为100%); 3)每医疗救助年度不超过1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一. 门诊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救助内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二)仅适用于低保、低收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就医普通门诊: 1)24种病: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痛风、帕金森氏病、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塞氏综合症、银屑病、慢性胰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子宫内膜异位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骨髓炎 2)每人每月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3)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身份的还可以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待遇。 一. 门诊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救助内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1. 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未达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困难群众,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按50%的比例救助,(低保、低收入中的残疾人、单亲困难母亲按60%救助,“三无” 和五 保户为100%); 2.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按规定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二. 住院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救助内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3.不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在社保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 *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向户籍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提交《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并由其出具家庭收入证明材料(12个月有效)(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无须提供)。 二. 住院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救助内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总工会审批、已办理“困难职工”登记的困难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是指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014年标准是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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