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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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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 主要内容 1.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 2. 保险市场的概念与特点 3.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4. 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地位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 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进行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和交易活动的总称。 狭义的保险市场仅指进行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保险市场往往以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为中介人,并且具有固定的交易地点和稳定的交易方式。无形的保险市场指并不设立某一固定场所,而是由各种组织和其他代理机构分散完成保险交易。 保险市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风险聚集与转移 (2)风险经营与损失分担 (3)供求机制 (4)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 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投保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 (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 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也就是保险市场上的各类投保人。 (3)保险中介方 既包括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保险经纪公司,也包括保险公证人、保险律师事务所、保险精算事务所、保险理算师等。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市场上供给方和需求方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 (1)机动车辆保险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2)机动车辆保险可以稳定社会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3)机动车辆保险对整个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保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主要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组成。 保险公司非常有必要将市场营销的功能剥离,由专业的保险中介组织完成,而保险公司应集中精力专注于保险产品的经营。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认识到其支付给保险中介的相关费用是其经营成本中营销成本部分,而不是额外的成本负担。 1.管理主体 我国对保险中介的管理已经明确由中国保监会专门负责。 2.管理的规则 《保险法》 1997年11月30日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19日颁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3.管理的内容 (1)组织管理 (2)业务管理 (3)财务管理 1.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2.分类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3.从业条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4.管理的重心 保费的管理是代理人管理的关键一环。 保险公司应加强保费管理方法,一方面可以通过要求代理人分别设立保费和费用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动态地监督和控制保费在途的周期。一旦发现有保费可能被挪用和侵占的情况时,应采取果断的措施,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 保险经纪人一般较少涉足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 1.定义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核保时的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 理赔时的公估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和理算。 2.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3.保险公估的程序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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