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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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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救济释义 1.救济: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 2.法律上的“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有权利就必有救济” 自(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3.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权利受到损害 教育法律救济有补偿性 救济的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 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 行政渠道 其他渠道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一、申诉释义: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1. 诉讼上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 2. 非诉讼的申诉:中共/监察/人大/上级行政机关 二、教师申诉制度 1. 释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2.法律根据?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法》第39条)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法定申诉制度/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行政申诉 4.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5.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6.主要环节和程序 提出申诉 受理 处理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三、学生申诉制度 1.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范围 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 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特点 准司法性/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合法性、合理性 (适当性)审查/书面审理为主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教育行政复议范围 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不作为行为 违法设定义务 侵犯经营自主权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三、教育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 2.对教育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教育部管辖; 3.特定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15日内) 受理 审理 决定(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执行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 1.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2.特征 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定/举证责任倒置/不调解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二、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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