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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项目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变化对使用林地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带来的新影响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使用林地项目的管理,切实提升产品质量,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合理配置和使用人力资源,理顺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林地类项目(也包括厅下达的项目和由院承揽的项目)。
1.2 一个项目应签订一个合同,不允许将一个大的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签订多个合同。
2、项目承揽
2.1 项目备案登记。使用林地项目承揽单位负责人在初步洽谈项目3日内向生产经营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规模、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和电话等详细信息,并提交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使用林地项目备案登记表》。
2.2 提供以上完整信息并先行备案登记的项目承揽人,原则上优先获得代表院承揽该项目的资格。
2.3 规范项目承揽行为。项目承揽不得损害院利益,不得存在互相抵毁、恶意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我院的整体利益和良好声誉。
2.4 项目承揽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有效地避免风险,收费合理,不得签订过低或过高收费标准的合同。
2.5 对采取恶意竞争行为,损害院利益和声誉的,一经查实,院将给予必要的、有效地的惩处。
2.6 投标授权委托人。所有招投标项目需要由法人签字授权委托的,必须首先由生产经营部确认登记备案,否则院长不予授权。
被授权委托人应为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样式见 附件2、附件3(需要时)
2.7 招投标项目及大型项目一经确认,生产经营部应及时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必要时)经院长批准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院领导、生产经营部、质量部、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骨干等,项目完成后小组自动解散。
3、项目分配
3.1 小型项目由项目承揽单位自行完成,大型项目由院统一分配。
3.2 由生产经营部确定项目分配方案,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要经过生产经营部会同质量部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依据项目性质和大小,必要时报院长批准。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的,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分配(含设总人选推荐)方案,项目分配综合考虑各单位技术力量情况以及经营单位以往项目完成情况。
3.3 省厅下达项目、院承揽的项目由院里统一分配,指定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设计技术总负责人。项目分配以(主导)专业对口为原则,并酌情考虑经营单位以往承接项目完成情况,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
项目具体分配、项目负责人费用、各项管理费用等采取一事一议制度。
3.4 项目倾斜性分配。对完成公益性工作较多且完成情况较好、公益性工作时间较长影响创收的单位,院采取适度的平衡性、倾斜性项目分配政策。
3.5 依据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承揽单位原则上可承担项目大部分或一定比例的工作量。
3.6 编制项目提纲、质量检查、项目评审及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的费用一律从项目合同产值中提取。具体费用计取及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生产经营部或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提出。费用计取及分配方案确定后经院主管领导(必要时由院长)批准后支付给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项目组织实施
4.1 小型项目由项目承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大型项目由生产经营部统一组织实施。
4.2 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可由项目承揽单位负责人、总工或指定的本单位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水平的技术人员担任,也可由其他单位具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4.3 项目参加单位要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技术人员参加项目工作,外业现场由单位负责人、总工或室主任带队,室主任、室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不少于2名。
项目承揽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应将参与项目主要工作的人员名单报生产经营部备案、审查、确认。所申报名单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该单位参与项目的资格,生产经营部另行安排其他单位。
4.4 项目承揽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项目质量负全责,配合项目完成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全责。
4.5 生产经营部及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组织对项目进行过程检查,确保项目如期顺利完成。
5、处罚
项目承揽人和项目承揽单位要有大局意识、整体观念,自觉维护我院的整体利益和良好形象,增强风险意识和有效化解风险的能力。
对发生以下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或合并处罚。
5.1 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先介入后备案现象的发生。发生违反项目备案管理制度或项目承揽人通过各种手段将大型项目化作小型项目的,已完成的设计费全部上缴院财务,未完成的院安排其他单位完成。
违反上述规定者,取消单位负责人、项目承揽人当年所有奖励和各种先进的评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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