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黑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伊春教育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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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 《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办法》和《伊春市 一类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科学规范地实施市一类幼儿园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2013年公布的《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办法》。 二、文件拟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通过对我市一类幼儿园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方面进行规范,解决全市行政区域内市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和评审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三、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2.《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4〕67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 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和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的通知》(黑教发〔2017〕30号)。 四、《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办法》文件制定的具体法律依据 (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二、三、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五,《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第九条、第十一条,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文件第五条制定依据。 主要参照《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制定。 (三)文件第六条、第七条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五,参照《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文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六,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五)文件第十条、第十一条制定依据。 主要参照《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五、《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文件制定的具体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参照《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黑教发〔2017〕3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附件:《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办法》和《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起草法律依据明细 学前教育科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办法》和《伊春市 一类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起草法律依据明细 一、《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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