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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富村惠农”三年行动(2018—2020)的实施意见》(区委〔2018〕18号)精神,全面促进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村电商服务站点
(一)扶持标准
对新增的“农村淘宝”、“村邮乐购”等新型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加盟店)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建在我区农村区域,并经国内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认定;
属专业电商平台自营新零售模式,已正常营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
未享受过政府同类补助。
(三)申报材料
1.余杭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扶持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店主身份证、店铺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在线系统的开业经营记录截图等凭证;
3.店铺门面及整体装修、产品陈列现场照片和网店截图。
二、农产品电商园
(一)扶持标准
对经验收认定的园区场租面积,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
(二)创建条件
1.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需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相应条件;
2.园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3.园区已正式开业,即已有农产品电商(品牌)入驻;
4.园区招商计划方向为农产品电商及电子商务相关服务配套企业等电商模式。
(三)创建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
2.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园区建筑房产证明(产权证尚在办理中或农村集体用地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进行确认)和建筑平面图等;
4.园区招商规划方案等其他证明符合创建条件的材料。
(四)认定条件
1.已列入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园区创建名单;
2.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品牌产品)入驻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50%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或园区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
3.园区农副产品年网络交易额累计达500万元,其中余杭品牌农副产品100万元以上;
4.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备和配套服务;
5.按要求向区级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配合开展相关电商调研、检查等活动。
(五)认定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申报表(附件3);
2.入驻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清单(附件4);
3.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房屋租赁协议和网络交易记录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
4.第三方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申请认定标准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园区发展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
(六)申报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创建条件的园区业主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由所在镇街、平台出具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业主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表和准备相关认定材料,并向区农业局(区农办)提出认定申请;
2.初审推荐:各镇街、平台在接到园区创建申报材料后,对照本细则和《区农业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推荐;
3.创建立项:根据实地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立项,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4.组织认定:区农业局(区农办)聘请专家,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评审,再对验收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审定后发文公布。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
(一)扶持标准
按平台建设开发及运营维护等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创建条件
1.平台投资建设方需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相应条件;
2. 平台所有权归投资建设方,电子商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B2C、B2B、C2C等,销售品类可以是农产品行业性(单类)或综合性(须有食品大类目);
3.平台已投入运营,具有产品展示、网上订购、 网上支付、交易管理、在线洽谈、服务传递等电子商务平台基本功能。
(三)创建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申报表(附件5);
2.平台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平台建设方案、产品追溯和服务制度等材料;
4.在售的主要商品目录等销售界面截图。
(四)认定条件
1.已列入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创建名单;
2.平台加盟会员不少于50个或销售品牌不少于30个,累计在线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其中余杭品牌农副产品不少于100万元,蔬果、水产和畜禽等生鲜类平台以上条件减半;
3.平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等制度;
4.按要求向区级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配合开展相关电商调研、检查等活动。
(五)认定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认定申报表(附件6);
2.平台加盟会员或销售品牌清单;
3.第三方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申请认定标准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平台建设发展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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