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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承接“科技评估”等政府转移职能,充分发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在我国电气工程领域的组织和专家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于相关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科技成果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工作,提升成果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鉴定,特指学会根据成果完成单位的明确委托,遵循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成果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的专业技术咨询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会是成果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单位,成果鉴定的组织和管理要求须以此办法为准。
第四条 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和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 鉴定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通常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归属权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符合学会鉴定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产品整机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用于科研、生产、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再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提供保障服务的科技情报、计量、标准、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观测与试验、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并已表现出实际作用的基础理论成果。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秘的科技成果,需依照相关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规定进行脱密后,方可申请鉴定。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被鉴定范围:
(一)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九条 成果鉴定的主要方面是: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新性、先进性、需求迫切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人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立项重要性、技术难度、创新性、指标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情况是影响鉴定水平的关键因素,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是成果创新性和先进性的重要佐证。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由学会组织成果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汇报、当面质询答辩的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且应为单数。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会议鉴定的专家须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四)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 鉴定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产品类、新材料类成果的鉴定资料要求:
(一)鉴定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上级部门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属于成果完成单位自立课题的,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三)研究(研制)工作报告。
(四)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五)经济与社会效益(前景)分析报告。
(六)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查新资质单位所出具的查新报告。
(七)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或产品检测报告。
(八)用户应用证明(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九)知识产权状况报告(特指成果研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论著、软著、技术秘密等);
(十)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标准、技术规程等(可提供电子版)。所提供的标准,一般指成果开发所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获得备案方可视为有效。
(十一)鉴定意见(初稿)。
第十五条 技术类、工艺方法类成果的鉴定资料同上,但不强制要求提供技术或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单位一般应至少在拟定会期前的1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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