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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机构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9、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10、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拟分立或合并的保险公司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决议;
3、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4、现任和拟任高管人员及其简历;
5、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公司的分立、合并完成后,中国保监会将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新增或退出股东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权结构;
5、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减资证明;
6、如需变更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报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增(减)资工作,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5、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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