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青春”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大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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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青春”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大赛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青春”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战杯”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 大赛的基本方式: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全省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设立全省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省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省组委会设顾问、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全省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它应由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省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省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省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设立全省竞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省评委会”),由全省组委会聘请非高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典型等组成。全省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省评委会经全省组委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省评委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举办与全省大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设立校级大赛组委会,负责校内大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凡在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5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代表原所在高校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仅可代表最终学历颁发高校参赛)。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7月1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硕士学历认定,若通过,则按博士生学历认定。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按照前两年为硕士、后续为博士认定。医学等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及后续分别对应本、硕、博认定。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 第十四条 创业实践挑战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二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国赛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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