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襄阳四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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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鄂教师〔201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于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时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教师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四条 教师参加各类集中培训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 登记范围 第五条 集中培训登记范围是: 1、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培训或由省级 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相应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师培训(含网络培训)。 2、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凭“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附件一)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3、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与本专业对口的,记72学时;非本专业的,记36学时;登记时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 4、教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工作委派,承担培训任务,开展培训活动,凭相关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对应实际培训学时量(一天记6学时)的5倍、4倍、3倍、2倍的比例登记学时。 5、教师在任职期间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国家承认通用的等级证书的,按每项18学时登记。 第六条 非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围是: 1、校本培训:各学校按照全员参训的要求,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每年每人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校本培训任务,其中师德专题培训学习不得少于12学时。 2、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教学成果获奖,按照获奖等级登记学时。登记标准为:国家级18学时、省级12学时、市级9学时、县(区)级6学时、校级(镇级)3学时。同一个获奖内容只能登记一次。 第七条 奖励学时 1、由学校(组织)安排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凭相关文件和学校证明一年奖励集中培训18学时。 2、获得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称号的单位,依据获奖等次每位教师可增加非集中培训学时。标准为:省级24学时、市级18学时、县(区)级12学时。 登记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筹管理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教科室负责,明确专人管理。 第九条 集中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制度。按照《襄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集中培训活动统筹管理的通知》(襄教[2005]17号)文件规定,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年初将年度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报同级教育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畴。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依据上级政策、学校发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工作。校本培训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作为校本培训考核等级、核定非集中培训学时的依据。年初未上报校本培训计划的学校,年终不予考核认定,不登记校本培训学时。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实行学年度审核制,审核时间为每年11月。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学时登记初审程序是: 1、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交学时登记佐证材料 2、教师任职学校登记员初审 3、填报《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三) 4、公示 5、做好检查前各类档案材料(佐证材料)的收集、归类、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时登记审核程序是: 1、成立审核专班(逐校逐人开展审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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