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式资产转让的研究综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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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式资产转让的研究综述 罗少慧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东省,广州市,510632) 摘要:当前,税收法定已成为税制改革的基本遵循,而部分企业尤其房地产行业常见的股权式资产转让行 为却因一直未有明确税法界定及税收征管判定上的困难被持续争议。对此,本文基于事件贯穿分析法,归 纳股权式资产转让的界定、影响及解决建议方面的分析文献,总结了该行为的研究现状及目前的进展和局 限。大多数文献表明,从整体而言,股权式资产转让不一定会导致税收的减少。 关键词:股权转让;资产转让;避税 中图分类号: F8 文献标识码:A 2016 年 8 月,全国土地市场又诞生了刷新历史的新地王,在这个房地产行业风吹草动 几乎可以撬动中国经济的时代,人们对土地价格的关注不禁涉及的税收问题同样引起热议。 股权式资产转让作为房地产行业乃至其他企业的资产转让都是屡见不鲜的,而其中对其税负 差异及企业行为的动机一直是学界津津乐道争论的话题。对于该行为的研究可以为反避税工 作开展提供现实意义,通过对企业行为动因的分析能更好辨别企业经济实质,更有效地发挥 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 一、 什么是股权式资产转让 企业资产获得方式多样,包括通过出让、转让、投资者投入、并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而不同的方式可能导致整体的税负的不一致。所 谓的股权式资产转让是指在资产的转让行为中不采取直接转让资产,而是通过收购股权,基 于拥有股权的权利从而拥有对资产的控制权来实现资产的获得。这种方式常在房地产企业转 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中发生。对于该行为的目的,企业和学者见解不一,也掀起了究竟是主观 的以避税为目的的转让还是客观带来的节税等争议。而对于股权式资产转让持应征税立场的 黄凤羽、黄晶[1] (2013)总结了采取该避税方式的目标企业通常具有资产结构单一、股权价 格对应资产价格及常见股权的整体转让的特点。这对税务机构选取目标关注企业,通过关注 企业的机构及转让业务的特点来锁定涉及股权式资产转让的避税嫌疑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 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的法律及经济界定 学界普遍认为实质为资产转让的股权式资产转让是应该按资产转让征税的,但是如何判 定两者却是研究中一直存在的难以解决的实践难题。故首先应该对两者进行明确的定义界 定,而两者的界定较多见于在法律界的研究,经济学者对此论述相对较少。 [2] 学者陈绍方和贺迎芳 (2013),站在法律的角度从权利属性、调整法律的不同对两者 进行辨析,认为虽然两者都是权益,但是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一种综合权利,获得经 济利益以及决策管理权利等,股权的转让不改变公司对外关系;而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使用权的转让会使物权的转移。而秦卫飞[3] (2001)则从所有权和转让主体的角度来区分股 权和资产转让,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拥有的是企业所有权而资产归法人。当资产转 - 1 - 让时,转让主体是企业;股份转让时,转让主体才是股东。另外,其通过阴阳合同例子说明 股权转让不仅是不动产转让还包括对债务的继承等。 可见,从概念上界定两者字面上还是显得较为清晰的,但是在实践中,要从文书材料做 出辨别其经济实质的判断则具有较高难度。再者,文书形式掩盖经济实质的例子也是屡见不 鲜,给税务工作带来困难,也使税收法定处于无法可依尴尬处境。 三、 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的税负差异 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房地产企业常见的用股权式资产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为, 人们通过分析转让环节,得出这是房地产企业利用两种转让方式税负差异而采取的避税手 段。对于两者税收规定不同的原因,传统理论认为,一般商品的转让会带来价值增值而资本 的转让则只是投资的转变,并不会有增值,因此对股权转让免营业税而一般的资产转让需缴 纳流转税。 黄凤羽、黄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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