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2017-12-29-鱼峰区.docxVIP

【其他行政权力】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2017-12-29-鱼峰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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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 子项名称 无 5 实施主体 鱼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鱼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柳州市西江路北二巷鱼峰区司法大楼鱼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3162427 监督电话 0772-3162460 12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13 实施对象 申请出具收养子女《婚育证明》的群众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分级审核盖章。 15 权限划分 审核申请对象(夫妻)的婚育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出具婚育证明,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16 行使内容 按照申请对象(夫妻)的实际婚育情况出具证明,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 办结时限 无 承诺 办结时限 19 实施条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无 33 运行系统 无 35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2 1.审核及出具证明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高 1.严格执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村(社区)卫计办相关工作人员 2.复审环节:故意刁难当事人,收受好处才盖章过审。 低 镇(街道)卫计办、县(区)卫计局相关相关工作人员 附件:1.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 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流程图 申请 申请 收养人向村(社区)卫计办申请 请 审核并出具证明 村(社区)卫计办审核收养人婚育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婚育证明 镇(街道)复审盖章 镇(街道)卫计办对村(社区)卫计办出具的婚育证明复审核实后盖章 县(区)卫计局盖章备案 县(区)卫计局对婚育证明复审核实后盖章并对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收养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 否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2 收养人夫妻结婚证 原件 否 1 申请人自备 未婚不需要提供 3 收养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 原件 否 1 申请人自备 未育未收养的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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