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鼎和财险出租屋责任保险附加家庭财产保险条款.pdfVIP

1009鼎和财险出租屋责任保险附加家庭财产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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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屋责任保险附加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293212201810080623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屋责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 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 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三条 凡是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坐落于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地址内的下列家 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室内外装饰及装潢、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 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1. 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 衣物和床上用品; 3.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四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可在保险 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保管的上述第三条载明的 家庭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有价证券、以及票证、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 及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机动车辆; (六)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照相和摄像机、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 盘、影音激光盘; (七)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 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 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 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九)其他不属于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烟熏;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 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所 支付的施救费用以及因施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必要的拆除、清理、打扫和搬运瓦砾的费用; (五)保险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无法居住而产生的暂时租房费用和搬家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和欺诈行为;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三)国家机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七)事故发生后的间接损失; (八)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九)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电 器本身的损毁; (十)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十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十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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