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PP122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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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快乐胡一起谋杀案中,该案的一名被告人告诉他的律师他还杀了另外两人以及这两人尸体掩埋地点。这些律师前往该地点,不仅查看了尸体还拍了照片,但是,截止至数月之后,他们的委托人供述了这些罪行之前,律师们一直未向当局告知有关尸体的事。除了向警方和控方隐瞒这些信息外,其中一名律师还拒绝将信息透露给受害人的一位家长。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陆海天 链接:/questionanswer来源:知乎 相传大一的时候,校长问底下的学生你们为什么学法律?学生们回答说:“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几年后,大学毕业的时候,大学校长问你们为什么学法律?学生回答”誓死捍卫当事人的权利“。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陆海天 链接:/questionanswer来源:知乎 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的《最好的辩护》,或者读一下中国学者写的《什么是最好的辩护》这本书 *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与妻子结婚多年。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第二年,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他的二奶张某不顾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某临终前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这份遗嘱在还做了公证。黄某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黄某的原本妻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拒绝。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黄某的妻子执行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效力上,“法律原则高于具体规则”。按照这一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找到了《民法通则》的条文,就是找了正确的法律;公序良俗的大旗举起,《继承法》马上偃息,不再考虑。要考虑的仅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以及黄永彬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社会公德的内容是什么?黄永彬的遗嘱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判决书找出了更具体的条文:《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结合《婚姻法》,指出婚外同居违反社会公德。最后的结论是,将财产赠与非法同居者的遗嘱无效。上述论证似乎环环相扣,具备逻辑的一切光彩。 该判决的批评者质问:有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其它法律必然不再适用吗?一旦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一概无效吗? 意见一:《婚姻法》与本案无关意见二:法律不问动机  意见三:《继承法》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意见四:法律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地方适用 《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任何资格限制[20];或者进一步说,《继承法》规定的几种剥夺继承权情形,也没有涉及非法同居的问题[21]。依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可为的,法律没有规定剥夺就不能剥夺。 * ?格雷法官支持埃尔默,理由是:法院无 权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此外,如果埃尔默正是因 为他是个杀人犯而丧失了继承权,那就等于是对埃尔默的罪行在相应 的徒刑之外又加上了额外的惩罚 然而厄尔法官采用了一种不同的立 法理论,他认为必须考虑立法意图,一种法律也许在法规文本上有漏 洞,但在立法意图上不应该是坏的(除非一个坏政府故意制定坏法 律),法律的构想应以他称之为法律的普遍原则为背景法律意图是 一些没有写出来的道德原则,他论证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 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合同在执行及其效果上都可以由普通法的普遍 的基本的原则支配任何人都不得依靠自己的诈骗行为获利,亦不得 利用他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者根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0 * ?格雷法官支持埃尔默,理由是:法院无 权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此外,如果埃尔默正是因 为他是个杀人犯而丧失了继承权,那就等于是对埃尔默的罪行在相应 的徒刑之外又加上了额外的惩罚 然而厄尔法官采用了一种不同的立 法理论,他认为必须考虑立法意图,一种法律也许在法规文本上有漏 洞,但在立法意图上不应该是坏的(除非一个坏政府故意制定坏法 律),法律的构想应以他称之为法律的普遍原则为背景法律意图是 一些没有写出来的道德原则,他论证说,在任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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