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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1、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1.1.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1.2. 证明公司的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2、
标准的要点及解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运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条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条和第111条(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条款第146条(最低年龄和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OHSMS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聘用/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家庭工作) 全球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3、
定义
3.1. 公司: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的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事所有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聘用、签约的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3.2. 供应商:提供和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和/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一部份,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被利用来生产供应商或公司的货物和/或服务。
3.3. 分包商:直接或间接提代货物和/或服务给供应商中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供应商或服务构成供应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供应商或公司的货物和/服务。 3.4.补救行动:补救不符合事项的行动。 3.5.纠正行动:防止不符合事项再度发生的行动。
3.6.利益团体: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7.儿童:任何不满十五周岁的人。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强制教年龄高于十五岁,则用法律规定的较高年龄。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采用法律规定的较低年龄。
3.8.未成年工: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工人。
3.9.童工: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设条款第146条。
3.10.强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11.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普遭遣散的儿童安全,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
4、 社会责任的规定
4.1.童工
4.1.1. 公司不可招用童工或支持招用童工的行为。
4.1.2.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有关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地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利益团体,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援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1.3.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有关推广童工教育和未成年工教育的政策和程序,并且有效地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这些政策程序规定下的儿童必须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未成年则属于当地强制教育法律规定下的年龄或正在求学当中。政策和程序应该包括具体措施来确保在上课时间内不招用童工或未成年工,而且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过十小时。
4.1.4. 公司不可置儿童或未成年工人于工作环境内外任何具危险性、不安全性或不健康的情况下。
4.2. 强迫性劳动
4.2.1. 公司不可有(或支持)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受聘的员工存放押金或身份证于公司。
4.3. 健康与安全
4.3.1公司应该考虑到工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采取适应的步骤,来防范因工作而产生的、跟工作有关的或工作当中发生的意外和伤害,在合理实施范围内,尽量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危险原因。
4.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
4.3.3 公司应该确保所有员工都接受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和调职员工重复举办这项训练。
4.3.4 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检查、防范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隐患或采用相应对策。
4.3.5 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卫生间、可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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