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docVIP

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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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完善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 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校长以及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下属学院或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或部门的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应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的精神、决议以及通过的各种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二级教代会的职权,以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对学院或部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 主评议等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 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 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审议通过的事项,由校长颁布施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二)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一)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参与对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校长以及其他相应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应当由教代会监督和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具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非在编本校教职工参加或列席教代会的具体办法由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学院、各部门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选举应当有本单位、本部门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以下教职工人数确定: 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我校教职工代表按教职工人数的9%-10%确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好教职工代表。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 民意;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 并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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