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检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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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检索 项目 管 理 监 察 主 要 内 容 法律法规 依 据 处罚措施及标准 卫 生 管 理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没收非法所得及经营设备;货币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2000-50000元罚款;货币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没收非法所得及经营设备;货币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2000-50000元罚款;货币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卫 生 管 理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同上 同上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没收非法所得及经营设备;货币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2000-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2000-100000元罚款 卫 生 管 理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处2000-5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50000元罚款 环 境 保 护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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