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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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 《理论探索}2013年第5期(总第203期) 盗窃罪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于 阳1,2 (1.吉林大学,长春130012;2.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摘要]盗窃罪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需要对盗窃罪基本犯,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符合刑法所 规定的盗窃罪的基本犯罪事实而又无其他特殊情节的数额标准做出认定;对特殊情节犯,即情节加重犯 和情节减轻犯的数额标准做出认定;对非数额犯的标准进行司法认定:同时需要对盗窃特殊财物数额标 准的认定方法予以明确。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数额,基本犯,特殊情节犯,非数额犯,特殊财物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删175(2013)054126—03 考察世界各国刑法,其普遍遵循的一条原则是 解释规定的盗窃罪的一般情形或常态。《旧解释》第 “立法定性、司法定量”。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 3条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 既定性又定量,这是我国传统治国经验“法不责众” 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的现代模板,起着对刑法“谦抑原则”的保障作用。但 分别规定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至二万元 二十余年来的实践表明,刑事领域一些难解的重大 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在过去的十几年,这一 问题均与犯罪的定量因素密切相关。(1 3就盗窃罪个 标准并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 罪而言,与其他的数额犯如贪污罪等在立法上规定 提升、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致使盗窃罪出 具体的数额有所不同,其在立法上仅规定数额较大, 现“入罪门槛相对降低、量刑处罚相对加重”的扩张 而将数额的具体认定完全交由司法解释评判。盗窃 现象。[2](P16’而《解释》第1条将该罪的认定标准分别 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 提升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指标,因此如何把握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标准就显得 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盗窃罪数额认定标 十分重要。近期,“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 准的提升,导致将该罪的人罪门槛大幅的抬高,这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此外, 释》)。该《解释》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 盗窃罪量刑标准的提升也彰显刑法的谦抑精神,而 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刑法的谦抑具有限制机能,盗窃罪入罪门槛的抬高 称《旧解释》)相比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务操作性明 正好是刑事司法非犯罪化的具体体现,而非犯罪化 显增强。为此,笔者拟在对该《解释》相关条款进行解 和非刑罚化正契合刑法谦抑的价值意蕴。[3](㈣ 读与分析基础上,并结合盗窃罪立法规定,对其犯罪 在对盗窃罪基本犯数额标准的具体适用上,各 数额的司法认定展开思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 一、盗窃罪基本犯数额标准的司法认定 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 盗窃罪基本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符合 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需要重新确定本地区执行的 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基本犯罪事实而又无其他特 具体数额标准,再报“两高”批准。同理,1999年2月 殊情节。基本犯罪事实就是盗窃罪刑法立法和司法 4日,“两高”、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 [收稿日期]2013—07-28 [作者简介]于阳(1979一),男,陕西蓝田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 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犯罪学。 ·126· 万方数据 《理论探索)2013年第5期(总第203期) 《理论探索)2013年第5期(总第203期) 法治建设 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铁路运输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 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 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 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 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 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而根据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笔者认为,这条规定需 《解释》,“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 要考察犯罪后行为人的实际表现:主观上是否有认 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 罪、悔罪的深刻认识,客观上是否有积极退赃、退赔 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 的表现,并且主客观都要具备。同时前提是数额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 而不是数额巨大,且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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