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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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21 页 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 政府优先购买权 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把私人所有或使用的财产强制征为国有或国用的制度。 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指处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在私人对外出售其所有或使用的财产时,法律规定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政府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指在可以市场交易实现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征收财产:当完全依靠市场交易无法实现公共利益时,法律规定政府对所涉产业在交易中拥有优先购买权。《法国国有资产法》第22条 产生:这种法律制度最初诞生于法国 2005年巴黎11、19区在旧城改造中,政府与当地商人就服装一条街以及电脑一条街问题发生冲突。当地居民不得不因此类商业专业化一条街的做法,而跑很远就餐和买面包早餐。最后,议会通过立法认可政府对这些街区所涉公共利益的服务产业和不动产具有优先购买权,商人已经签订出让合同无效:以后再控制区的工商产业出让合同必须在2个月内向政府申报,2个月内政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才能生效,事实证明此制度改造很成功。 在我国现实:据报道,在文物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开始使用拍卖后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是,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还没有考虑用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同时由于《物权法》对征收条件规定的“公共利益”模糊,国务院不得不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将其尽可能地明确化。而许多学者还在一味地争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没有从根本上思考是否应当改变房屋征收为政府购买来实现公共利益,以及这鞥富征收后再变卖招标土地的做法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突破。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19条,但是很显然,目前我国其他有关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法规并没有改变,况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新型征收评估补偿仍受民众诟病,特别是只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 由于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设计错误,全国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盖房不是为了居住,仅为了将来拆迁补偿;栽树不是为了成材,而是为了将来伐树补偿;结婚不是为了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迁移活口多分补偿”,甚至出现为了多得补偿而乱伦的怪现象,资源浪费巨大,加大了城乡一体化的成本,为征收拆迁相关的立法可突破的空间还很大。 优先购买制度的实施(建议或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界定公共利益及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应通过当地人大或常委会批准,不能让急着捞政绩的某些政府官员来认定。 其次,从实际操作出发,应当对政府优先购买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行区分,限定在政府无力购买或购买后无法以市场价格转让时政府可以征收或强制捐赠的具体条件,如果一概使用购买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起来财力有限。 再者,应规定参与竞价者以补偿。 强制捐献 国外很早就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权利人捐赠配套房地产给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公共设施、社区公用房、廉租房捐赠制度。发达国家规定小区新建强制捐赠住房的比例。 强制缔约 概说:目前世界各国都认为,交强险、抢救医疗合同、强制社保、优先购买、优先承租权、专利强制许可等都属于强制缔约。强制缔约必须兼顾多方利益。 广义说:通过对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逐一分类,广义上的强制缔约又可进一步分解为“内容型强制缔约”和“对象型强制缔约”以及“强制承诺”三种。内容型强制缔约是指强制主体从事积极行为以订立某种类型的契约。交强险合同于2006年颁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对象型强制缔约是指强制主体只能与某些特定相对人订立契约,如:优先承租。强制承诺是指法律对义务人附加承诺的义务,如:公交车乘车合同。 狭义说:强制缔约指邀约人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与要约人缔结契约。因此,侠义强制缔约又可以成为强制承诺说,即在某些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负有接受相对人要约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承诺。对受要约人强制结果是其同时丧失了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与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交强险等强制缔约问题比较与应用。 目前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受害人的界定;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限额问题;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否应当扣除自费药部分;4)保险赔偿事项的范围;5)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四种赔偿金的认识。重伤不如撞死。残疾赔偿金高。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尽管合同缔结是机动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但是受害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成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者。而在商业第三者保险中,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受害人不享有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权,只有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强制保险合同的履行:兼顾多方利益,未改现行规定前法院可突破条例“医疗费补偿”11000元保险赔付上限的规定,确实需要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伤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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