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全攻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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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全攻略 岗位试用是否等同试用期 【问题】 我单位对于新进人员按法律规定执行试用期,对于劳动合同期间调换岗位还 规定了一个岗位试用期限。然而,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同一个劳动者不能有 两次试用期。我们单位这种规定是不是违法了?我们单位应如何应对?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表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但从贵公司的情况来看,只要处理得当,“岗位试用期限”被认定 为“试用期”的情形还是可以避免的。 具体的做法为: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前几个月,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 议书,变更内容为工作岗位,并告知为调岗测评,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若员工在 随后的几个月内,能胜任其新的工作岗位,则续签劳动合同时,可将新的工作岗 位作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内容。若经过几个月的测评,发现该员工并不能胜 任新的工作岗位,则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保持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出现员工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岗位试用期就变成劳动合同试用期了,就是违法的。 试用考核请提前进行 【问题】 某员工试用期满以后,经考核发现并不符合我公司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 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员工却找到我们人力资 源部门,主张公司操作违法,公司无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 系,或者向其按照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到底是公司操作违法了?还是该员工的认识存在错误? 【回复】 首先,贵公司的操作确实存在违法之处。我们不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已经很明确地说明 了适用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时间限制———在试用期间。因此,对于贵公司 该名员工已经用期满,过了试用期,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其次,对于试用期满以后,如果考核发现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应 当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经调 岗或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醒贵公司,应当提前进行试用考核,在试用期内就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该员 工。否则一旦试用期满,即使考核不合格,劳动合同也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随时解除了。 我们建议,企业对试用期员工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并要求各部门将最终的考 核结果在员工使用期满前一周上报给相关部门,以期及时决定是否对试用期员工 转正。 用好您的兼职工 【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集团型公司,其中一下属公司在外地聘用了当地的两人做兼职, 集团每月代发工资,其他有关合同、社保均没有办理。请问这样用工有何风险? 如何进行控制防范? 【回复】 首先,贵公司要确定这两个人是否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 系。所谓的兼职,就是指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利用 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情形。因此,如果这两个人处于无业状 态而到贵公司工作,那么就不属于兼职,而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了,那么现在贵公 司和这两名员工之间就应当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非常大。 其次,如果这两人确实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贵 公司可以用他们作为兼职工。但需要这两个人提交本单位同意其外出兼职的证明。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 本单位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因兼职 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兼职工的一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没有 其原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贵公司使用他们将会有一定的风险。 最后,为了以后不必要的纠纷,用兼职工还是应当与他们签订兼职协议以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综上,建议贵公司要求这两人向公司提交两份文件,一是他们与他们本单位 的劳动合同,一是他们本单位出具的同意他们外出兼职的书面证明。有了这两份 文件,贵公司方可与其签订兼职协议,用他们做兼职工。 此外,我们国家是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存在的。如这两名兼职职工在原 用人单位已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在贵公司就不能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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