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法治:中国宪政建设不可忽视的环.pdfVIP

刑事程序法治:中国宪政建设不可忽视的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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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类政治智慧的发明中,宪政是最有可能实现民主、自由、人权、 法治和公正,最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价值理念,也是最有利于进 行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法治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治国方略。一 个国家要真正实现法治,首先得搞好宪政,树立宪法的权威,尔后才能谈社会 生活的其他领域实现法治,没有宪政,莫言法治。“程序法治”是“法治”不 可或缺的方面,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在程序法治建设中, 尤其应当关注刑事程序的法治化,刑事程序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 面。本文从宪政维度对刑事程序法治问题进行了思考,通过“在刑事程序法治 之外研究刑事程序法治”和“在刑事程序法治之上研究刑事程序法治”,形成 如下两个基本信念:一是“宪政国”或“法治国”这些吾辈奋斗的目标及其所 蕴涵的价值和精神必须融入刑事程序等具体的程序规范和制度设计与建构之中, 才不会是“空中楼阁”,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二是刑事程序法治是我国宪政 建设的重要部份,体现了现代宪政文明的价值取向,只有在宪政制度与体制日 趋完善的环境下,刑事程序才能真正走向法治化。 「关键词」宪政,法治,程序法治,刑事程序法治 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 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威廉·道格拉斯[1] 一、前 言 所谓“宪政”,是一种民主政治,是一种规范政治,宪政以法律形式界定了 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其核心的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 公民权利,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权利及自由。所谓“法治”,当我们从权 力运作的规范角度进行解读,是指通过法律规则的明确设定来规制国家权力, 从而使权力行使的相对方即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而程序的最大作用恰恰 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纳入确定的轨道,在使权力运作保持理性并适度的同时亦 使民众能够建立起对权力行使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从而达到限制恣意、规 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曾说,“程序是法律的心脏”, [2] 德国学者卢曼更是认为,“在西方,在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的解体与资本 主义新秩序的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 或私法领域里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里的程序。”[3] 因此,程序 与程序法治不仅是法治国的重要特征,是实现法治国的最佳路径,更是宪政制 度的重要特征,是实现宪政的基本路径。 作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典型样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不仅要完成对公 民行为性质的评价和判断,而且很可能在此基础上对公民实行最为严厉的惩罚 措施即科以刑罚权。倘若此种权力不内敛、不谦抑行使,将极易造成对公民自 由、生命和尊严等最可珍视之价值的严重侵害。因此,在刑事司法这一国家权 力运作的场域中,发挥程序和程序法对权力的规制作用进而保障刑事司法领域 中的人权就显得尤其必要。据此,在刑事程序中,我们既要重视惩治犯罪,更 要强调保障人权。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关于程序理论研究层面出现了根本 性转变,学者们对程序的意识和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革,突破了传统的程序工 具性价值,努力探索程序的内在本质价值,发现“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 工具性价值即在形成一个符合正义、安全和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的结果方面是 有用和有效的以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 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具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 质”,[4] 程序的这种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 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程序的这种独立的非工具性意 义在于:使那些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不再被视为一种用以实现他人或社 会目的的手段,也不再是其命运被任意摆弄和处置的程序客体,而是独立的程 序主体,可就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和其他各方展开平等的协商、交涉、论证、说 服和争辩,并通过理性的参与活动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在这种正当、合 理的程序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5] 因而,在刑事程序中,我们要弱化程序在实现实体法目的方面的工具价值, 要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弘扬程序正义理念,建立健全程序法治,以实现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二、宪政与程序法治、刑事程序法治的学理分析 (一)宪政基本理论 宪政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近代法律制度超越传统法律制度的结果。宪 政概念产生后于宪法的出现,形成并完善于西方立宪政体的诞生过程中。宪政 概念的完整形成距今不到400年。宪政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时代的进步以 及政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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