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贷融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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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好贸易合同的生效条款 买方信贷下贸易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出口商有关银行提供买方信贷,如对方不能按期提供买方信贷,贸易合同就不能履行,所以贸易合同内应有合同生效从属于买方信贷协议生效条款,有的还加政府批准生效条款。在贸易合同中列明“上述政府批准手续和买方信贷协议必须在XXX天内完成,否则,合同无效”。 (五)注意减少承担费与使用装运前信贷 签订一大型成套设备贸易合同后,如不立即全部提用贷款,则要支付承担费。如何减少承担费的支付,减轻设备进口的成本呢?以下的经验做法是值得注意的,就是在同一设备项目不同组成部分交货期相距甚远时,应按不同交货期,分签贸易合同,分签具体的买方信贷协议,这样承担费的计收对我方有利。 此外,有些国家提供的买方信贷也可用于出口商在设备装运以前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如果进口商提出,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也可考虑提供。如果使用这部分资金,我国进口单位与外国出口商在谈判初期就要商定,以便适当压低设备价格。要防止出口商利用这一部分低利贷款,但又不降低设备价款。 五、我国的出口信贷制度和做法 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均给予国外进口商以优惠的出口信贷进口本国的设备,并对出口信贷给予国家担保。 出口信贷的利差与出口信贷的风险,完全由国家负担,以利本国产品出口,增强海外竞争能力。为了改善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的出口,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于1980年开办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即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单位发放政策性低利贷款。1983年曾试办过出口买方信贷,即对购买我国机电产品的国外进口商发放贷款。1994年我国成立了归口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它除办理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福费廷业务外,还办理保险担保、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进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建立与业务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出口信贷体制。 下面将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内容分析介绍: (一)出口卖方信贷 1.贷款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 2.贷款范围: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合同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并采用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 3.借款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有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有关银行开立账户; (2)出口产品一定属于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类型; (3)出口产品在中国制造部分符合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规定; (4)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原则上船舶贸易合同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 (5)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合同; (6)出口项目经营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7)合同的商务条件在签约前征得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 (8)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4.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或出口成本总值)减去定金。 5.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优惠利率。 6.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报表和资料:正式书面申请;填交有关表格和用款、还款计划;借款单位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部门对出口项目的批准书;出口项目可行性报告;出口合同副本;国内供货合同副本;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意向书或保单;还款担保书或抵押协议。 中国进出口银行受理借款单位申请后,按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进行贷前调查和评审,经过银行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银行与借款单位即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二)出口买方信贷 1.贷款对象: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 2.贷款范围:贷款限于购买中国的成套设备、船舶或其他机电产品。 3.贷款条件:使用买方信贷的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贸易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成套设备的中国制造部分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否则适当降低贷款金额。 (3)船舶合同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不低于贸易合同总价的 20%;成套设备合同不低于15%。 (4)贸易合同必须符合双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双方政府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及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出本息及费用证明。 (5)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4.贷款金额:船舶项目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的80%,成套设备项目不超过85%。 5.贷款期限: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 6.贷款利率:根据优惠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口信贷利率水平确定。 7.费用:除利息外,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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