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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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 (二)相关性 (三)合法性 三、法 定 的 证 据 种 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一)物证 通过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这些实物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等) 相对稳定性、被动性和间接性特征 证据之王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直接性较强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存在被申请回避的问题。其他身份应该让位于证人身份 我国证人制度的不足 1、拒证权 2、证人豁免制度 3、职业特权及公务特权 (四)被害人陈述 是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生动性,也容易出现虚假性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 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七)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物品、人身及场所等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的记载 详细记载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情况,并附加绘图、照片等,使物证的某些情况得以固定,但它并不是物证本身 四、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据来源的不同 )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间相互联系 。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关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由何人所为的事实 ) (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1便于控辩双方把握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特点,运用证据完成其控诉犯罪的举证责任或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利 2便于确立司法官员收集证据、客观认定事实的“客观义务” (四)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含嫌疑人)口供、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实物证据具有真实性强,但难以独立证明案件;言词证据直接生动,但容易虚假 五、刑事证明 是指刑事诉讼主体 (一)证明对象 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 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二)证明标准 国外的刑事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 “内心确信” ; 英美法系国家 ——“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履行证明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诉讼史上最著名的举证责任原则是罗马法的“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主体 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 (例外: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必须主动及时; 三是必须客观全面; 四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五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二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六、证据规则 (一)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特权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二)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有原则但无细则。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勘验、搜查不得扣押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1品格证据规则 2类似行为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REVIEW 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分类 证明对象的范围 我国的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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