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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法律体系 目录 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 其他国家与并购相关的法律; 中国与并购相关的法规制度; 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 主要相关法律: 证券交易法; 反托拉斯法; 州立公司法; 证券交易法 威廉姆斯法 1968年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企业并购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目标: 监管要约收购行为; 规定收购的过程和披露要求; 为股东提供足够的时间从而使他们能够对要约收购作出更成熟的决策; 增加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主要内容: 购买方(包括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数达到目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时必须披露持股情况;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发生要约收购时,收购方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比如,收购方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收购目的等,目标公司必须指明它是否接受收购方的提议。 要约收购的最短期限为20天,购买公司必须以要约价购买所有的或按照预定的比例购买受约股票,除非公司没有获得它在要约条款中规定的股票数量,或收购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反对。 分期原则:对于过度要约的部分要约收购,收购方必须接受发出要约收购或提高要约收购价格后的十日内所有收到的股票; 在要约有效期内,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他们的股票。 如果收购方提高要约收购价格,那么就必须增加所有以较低价格提交了股票的的股东的对价; 收购人一般不得采取要约收购以外的方式以与要约收购条款不同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 在有竞争要约出现时,收购方可以要求延长要约的有效期。目标公司的股东至少应该有10天的考虑时间。 如果采用二步要约收购方法(第一步提供的条款更为优惠),要约的分期为20天。 业务判断准则 用于判断董事在公司被收购时是否恰当行使了代理责任的标准 Unocal 标准 董事会首先必须证明他们的行动具有合理的基础,因为如果不采取这些行动,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将受到威胁,其次他们必须说明其行为正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Revlon 如果公司的出售或拆分已成定居,董事行动的重点不再是通常应当采取的维护公司及其战略的行为,而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型,比如确保股东能够得到最高的要约价格。 时代-华纳-派拉蒙案 1989年3月,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就一项合并计划达成协议。该交易计划通过股票互换的方式进行,并需要提交给双方的股东批准。这时,派拉蒙公司出入意料地提出了一项针对时代公司的敌意收购计划。时代公司的反应是立即以现金收购华纳公司51%的股票,之后再以证券为对价进行再次收购。 派拉蒙公司提起诉讼,声称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原有的兼并协议表明时代公司控制权的改变已不可避免,因此董事应当履行Revlon原则规定的责任。 法院驳回公司关于控制权改变的申述,认为时代和华纳都是上市公司,并且它们的股票被广泛持有。法院判定时代与华纳之间的协议并不是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并购协议,而是一项战略, Revlon原则并不适用,而应当采取通常的业务判断准则。 这项判决的意义在于它宣告两家公司之间的战略兼并不是任一公司公开出售的信号。因此,董事不必像在竞价过程中那样考虑其他的要约。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不受欢迎的要约,董事们在实施战略兼并时可以采取反收购措施来避免恶意收购。 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 规定 禁止妨碍贸易或商业的任何合约、联合以及共谋行为; 禁止意在垄断某一特定行业的任何企图或合谋行为; 实施效果:并没有发挥作用 用语模糊; 缺少执法机构; 1914年克莱顿法 如果收购竞争公司的股票使得竞争减少,那么这种行为不被允许; 任何公司不得在美国任何一个地区从事收购在同一商业链上的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者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行为,如果这种购买可能会显著地减少竞争或可能产生垄断地话;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并被赋予执行克莱顿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地权力; 主要禁止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1950年赛勒-克副弗法 禁止可能会降低竞争的纵向并购和联合并购并购行为; 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 被提议的收购和兼并只有经过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批准之后才可能完成,从而可以防止最终被判定将导致竞争减少交易的完成。 相对于现金收购(15天),证券收购需要更长的审批时间或等待期(30天)。 司法部发起诉讼阻止一个被提议的购买计划通常意味着这个交易的终止。 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豁免 投资豁免 允许个人购买最高10%的发行公司具有投票权的证券,而不必遵守该法提交材料的要求,只要购买仅仅出于投资、而不是获取控制权的目的; 可转换证券豁免 在可转换成有投票权的证券如期权或认股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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