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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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一)概念 它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以及第三人的法律拘束力。 (二)内容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享有依法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并依法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任何第三人不得随意侵害债权,在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得请求排除妨害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合同对第三发生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可以由第三代替履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二者的区别:1、内涵与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产生法律拘束力。 2、要件不同:合同成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而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除了当事人的合意这外,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存否,不成立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等民事责任;而合同的无效本质上违反法律的问题,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4、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合同不成立除非当事人提出主张,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不会主动予以干涉;合同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5、解释方法及意义不同:在合同的条款有遗漏或不清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就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的生效体现的是国家的干预,它不解决和完善合同的内容问题,合同的内容如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法院一般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合同有效。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可能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二)条件的含义与要件 含义:是当事人所约定的用以限制合同效力产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条件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要件:1、须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2、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须是合法的事实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三)条件的种类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标准: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产生的作用 停止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标准:根据条件是否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 积极条件:是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合同附有条件的,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时就能获得一定利益。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合同 (一)含义:是指当事人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依据的合同。 (二)特征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三)种类 1、始期和终期 标准:根据期限对合同的效力所起的作用 始期: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 终期:是指已生效的合同终止法律效力的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标准: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否确定 确定期限:是期限到来的时间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的期限。 不确定期限:是期限到来的时间在订立合同时是尚未明确确定的期限。 (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目的在于在时间上限制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一、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有效要件欠缺,是否能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同 (二)特征 1、合同已成立,但本身有事后可以补正的瑕疵 2、合同成立后其效力未定 3、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 追认:是指追认权人明确地表示同意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行为。 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效力未定的事由以后得催促追认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地消灭的权利。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表现代理)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是指虽已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确定地绝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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