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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包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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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 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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