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实施条例确立的重要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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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 确立的重要制度 2008年7月4日 商检法实施条例概述 现行商检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十三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检验 、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 商检法实施条例是对商检法的细化、完善和补充,它在商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职能任务 、检验范围、检验依据、检验内容、检验方式、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的要求,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检验程序,确定了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报检管理制度、验证制度、抽查检验制度、注册登记制度、进出口食品与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 1.报检制度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备案管理 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时,收发货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备案号,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证明书”。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管理实行属地备案、全国联网管理的模式。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国家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均应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总局颁发的“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然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报检员从业注册 国家对从事报检业务的人员实行报检从业注册管理。 报检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报检员注册由自理报检单位或者代理报检单位向备案或者注册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2.验证制度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验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验证管理的范围是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 商品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口商品。其中,实 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包括质检总局签发或有其他 部门签发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 第二,需要验证的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其收 发货人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第三,验证的内容包括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 相符。 第四,实施验证的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海 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第五,验证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参照法定检验 中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3.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国家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范围 1.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其他重要因素,需要加强检验监管的进口商品。 2.进口大型成套设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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