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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
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主体方面:
主要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此外,还有国际组织
调整对象:
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的多部门,如海洋法、航空法、外交关系法等。
制定方式:
国家之间的协议,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实施方式:
国内法,国家有比较完善的执法手段,法院、警察等
国际法,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要求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此外,软约束,按照国际法行事,自利行为。
原因在于: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主体:
概念: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即,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其中,最主要和重要的就是国家。(如,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条约,提出国际求偿,参与国际造法活动等)
注意: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即不需要经过别的主体的中介和授权。例如,地方政府,联邦国家的州政府,不能缔结条约,即使经过授权。
条件: 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3)是“实体”
三、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2)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并不意味着国际组织是一个国家,只是说它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可以使其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求偿来维护它的权利。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例如,《联合国宪章》第105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须之特权及豁免。”
(3)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一般是指已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的民族解放运动。
之所以被人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由于根据国际法,他们享有民族自决权,在事实上他们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
——法律地位比较特殊: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不同程度的参加国际组织。如作为观察员参加一些国际会议。
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处于形成国家的过程之中,该法律地位与其身份是相匹配。
(4)个人:
新版教材中认为,现在比较通行的看法是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旧版教材中则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四、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该条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关于国际法渊源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条约和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国际组织机构的决议,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并且提到较重要的地位,而按照其具体的内容赋予不同的法律意义,成为一个趋势。
1.国际条约
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
条约不能约束第三方
2.国际习惯
国际法主体认为有法律约束力并按其行事的实践。
具备两个要素
1)物质因素,国家的实践
包括条约、立法、外交文件及国内法院的判决。
2) 心理因素,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
注意:实践的程度(哥伦比亚—秘鲁庇护案)
普遍的国家实践,国家的实践应有共同性和广泛性,但并不要求是所有国家的实践。
必须是代表所有主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都应涉及的广泛的实践。
实践的持续性(北海大陆架案)
·时间要求?一定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吗?
____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即使没有经过很长的时间,但是有非常广泛的并有代表性的国家参加实践本身就已足够。短时间并不必然阻碍新的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广泛且一致)
____当一个习惯法规则将要解决的是以前既存规则没有涉及的问题时,对该规则的持续性要求就没那么严格。
3.一般法律原则:
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种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
4.司法判决、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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