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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机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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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机制 白 江 内容摘要:为了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采纳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必须进行必要的法 律制度的设计。事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对金融集团内部 关联交易的控制、对信用衍生品的规制、多功能的存款保险制度、独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 会制度和压力测试制度。但事前规制只能减轻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消灭系统性风险。故必 须继续构建金融破产和金融救助这两种事后制度。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 金融风险 资本要求 金融企业救助 在2007年至2009年的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 (贝尔斯 通、房地美、房利美、雷曼兄弟、美国国际集团和花旗集团等)的倒闭或者濒于倒闭导致美国的整个金 融市场危在旦夕,并使美国的整个实体经济陷入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来的最严重的一次衰 退。单个的金融机构的失败为何具有如此巨大的破坏力?答案便在于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系 统性风险的考虑,也正是2008年3月美联储决定促成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通,2008年9月美国财政部 决定接管房地美和房贷美、并且救助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核心原因。此次危机之后,如何控制金融 系统性风险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各国进行法律改革的一个核心点。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同年美国国会通过庞大的 《多得一弗兰克法案 ¨中的诸多关键内容便 都是围绕着此问题进行的。 在此次危机中,我国也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金融法规。例如中国银监会于 2011年6月颁布了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于2012年6月7日又颁布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在2011年还分别起草和公布了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些 法规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为了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和提高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在我国的金融 实践中,尽管系统性风险总体上是可控的,但仍然存在许多隐患,特别是存在影子银行 (表现为银信 合作、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金融、私募投资、对冲基金等)[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市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初稿是作者在哈佛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完成的,作者感谢哈佛法学院的William P.Alford、HowellJackson、HalS.Scott、 ReinerKraakman、MarkRoe、MorganRicks等教授对作者研究的支持和指点。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 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 司治理研究”(项 目编号:10CFX070)和复旦大学 9“85I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项 目编号:2012SHKXQN014)的资 助,特此感谢。 [1]Dodd-FrankWalz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Pub.L.No.111—203,124Stat.1376(2010). [2]参见袁达松 :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法学研究2o12年第2期。 · 28 · 论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机制 场可能带来的区域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构建更 好的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机制将是我国实践界和理论界长期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 一 、 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内涵与原因 一 般而言,金融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或者几个重要金融机构的失败将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 联系而引起其他金融机构的失败,并进而对更广意义上的经济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果。金融系统性 风险还可能会进而引起人们大量失业 ,引发社会恐慌和动荡 ,或者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被迫用巨 额公共财政资金救助危机金融机构,从而引起一般纳税人的强烈不满。所以,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经 济和政治双重内涵 。 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银行间存在特殊的相互紧密联系。例如,存 在银行间存款和银行间债务。银行间存款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银行问的信贷或者为了处理支付业务而 开设了相应账户。在我国,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形成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债务数量是非常庞 大的。【如果其中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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