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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製糖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
1 目的
本規範為精製糖工廠在製造、包裝及儲運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建築、設施、
設備之設置以及衛生、製程及品質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條件之專業指引,並藉
適當運用危害分析重點管制(HACCP )系統之原則,以防範在不衛生條件、
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質劣化之環境下作業,並減少作業錯誤發生及建立健全的
品保體系,以確保精製糖之安全衛生及穩定產品品質。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從事產製供人類消費,並經適當包裝或散裝之精製糖製造工
廠。
3 專門用詞定義
3.1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精製糖:指以原料糖為原料,經溶解、清淨、過濾、濃縮及(或)結晶、
粉碎、再結晶、成型等過程製成之精煉糖及加工糖。
3.1.1.1精煉糖:指精製特砂、特砂、精製細砂、細砂、精製金砂糖(深色
及淺色)、液糖(無色或有色)、微晶糖(貢糖)等。
3.1.1.2加工糖:指單晶冰糖(Crystal )、冰糖(Rock )、粉糖、方糖等。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
程中,用以著色、調味、脫色、漂白、乳化、增加香
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
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
之物質。
3.2.2包裝材料:包括內包裝及外包裝材料。
3.2.2.1 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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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包裝材料,如箔、膜、紙、
蠟紙等,其材質應符合衛生法令規定。
3.2.2.2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標籤、紙箱、
捆包材料等。
3.3產品:包括半成品、最終半成品及成品。
3.3.1 半成品:指任何成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品,此產品經隨後之製造過
程,可製成成品者。
3.3.2最終半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但未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3.3.3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3.4廠房:指用於精製糖之製造、包裝、貯存等或與其有關全部或部分之建築或
設施。
3.4.1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料處理、洗糖溶解、清淨、結晶、分蜜、乾燥、
包裝及再加工等場所。
3.4.1.1原料處理場:加工糖製造工場原料整理、準備、拆包等處理作業之
場所。
3.4.1.2洗糖溶解室:原料糖之處理場所。
3.4.1.3清淨室:糖漿清淨、過濾、脫色、濃縮等之處理場所。
3.4.1.4結晶室:糖漿起晶、養晶、煮晶等之處理場所。
3.4.1.5分蜜室:精煉糖與糖蜜分離處理之場所。
3.4.1.6乾燥室:精煉糖乾燥、冷卻、篩選等之處理場所。
3.4.1.7再加工室:加工糖製造時進行粉碎、著色、調味、再結晶或成型等
之處理場所。
3.4.1.8包裝室:指從事成品包裝之場所,包括內包裝室及外包裝室。
3.4.1.8.1 內包裝室:指從事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之內包裝作業場所。
3.4.1.8.2外包裝室:指從事未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之外包裝作業場所。
3.4.1.9 內包裝材料之準備室:指不必經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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