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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单元 物权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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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 物权法 【考点 7】共有(P346) 1、按份共有 (1)转让自己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 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转让共有的财产 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或者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 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对外关系 ①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 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②对内追偿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1 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或者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 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 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 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插入手写图 【考点 8】地役权 1、地役权的设立(P350)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8 年综合题) 2、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 在。 4、地役权的效力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 【解释】先设立地役权,后承包的,承包人享有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 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解释】先承包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才能设立地役权。 (3)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 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 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解释】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5、地役权的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 2 次催告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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