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商法或商事法在我国已不再是陌生的概念,但是商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
部门,商法的性质、特征与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到
底怎样,我国的商法体系到底应该如何建立,对于这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尽管已
有不少论述,但仍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本文作者试图发一隅之见。
商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论商法不能不先论民法。商法不象民法那样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还在私有
制和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刚刚出现时,作为反映和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基本行
为准则即民法就相伴产生了,并且不断发展、完善,至罗马帝国时期终于形成
了博大精深、影响卓著的罗马私法,并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渊源于罗马法
原则、理念和制度的民法法系,民法成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商法的出现则要晚得多。就欧洲大陆而言,由于先有民法体系,商法实则脱
胎于民法。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中世纪是欧洲商法的起源之时。〔1〕考察当时
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导源于此的商法萌芽,能给我们诸多有关商法本质和意义的
启示。所谓中世纪商法更具体地说是当时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事习惯法。十
一世纪是欧洲尤其是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业复兴时期,特别是地中海海上贸
易的繁盛、通向东方的商路的重新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沿岸诸城市商业的发
达。商业发达带来的社会成果之一是商人阶层的形成。商人在商业上的优越地
位演进为在经济上、社会上的优越地位,并进而演进为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
商人为了摆脱封建及宗教势力的束缚,争取自身自由和集团利益,逐渐结合起
来组成商人自治组织(称之为商人基尔特)。这种自治组织的功能不仅仅在于
协调商人间的利益,处理商人间的纠纷,而更主要的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权,即能够独立制定自治规约,这些自治规约独立于当时的教会法和
其它世俗法;(2)裁判权,即能够对商人间的纠纷作出裁决。当时的社会竟然
能够默许和容忍这种集立法权与司法权于一身的商人自治组织的存在,与其说
是社会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选择。商业发达尽管形成了人们并不十分情愿
接受的商人特殊阶层,但商业的发达毕竟更带来了社会的极大繁荣、社会财富
的极大增加、国家实力的极大增强,并荫及社会公众和整个国家。而当时教会
法和世俗却十分不利于商业的发展和商人的利益,例如,教会法严禁放款生
息,不准借本经商,不许转手渔利;世俗法则尊祟亲买亲卖,强调即时交易,
反对中间代理,否认无因行为,等等。这些于商人不利的法律实则于商品经济
的发展更为不利,从而间接地损害着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直接修
改教会法和世俗法又不可能,故而默许和承认商人自治组织的自治权便成为必
然的选择。同时,商人阶层已经取得的优越经济地位又为这种选择提供了客观
可能性。由是观之,商人阶层这一完全有别于封建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生活
主体的新型利益集团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商人阶层独立立法权和
司法权的谋取既是向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封建法律的挑战,也是促进商品经济
向高层次发展的历史契机。
商人集团订立的适用于商人内部的规约、习惯日积月累,渐成大观,这便是
最初的商事法律,一个新型的法律门类。这一新型的法律门类最初只适用于商
人之间,但后来逐渐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其内容则
以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规则为主,包括现代商法所称的买卖法、海商
法、合伙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导源于民法的原则、精神甚至
制度,但已经有了不同于传统民法的个性特征,这些个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1)反映商事活动的营利要求;(2)适应商事活动大量、频繁、
大宗出现的要求;(3)反映商事活动对分担商业风险的要求;(4)适应对商
人利益特殊保护的要求。这些个性特征通过诸如合伙制度、连带责任制度、第
三人利益保护制度、保险制度、代理制度、商业登记制度、权利证券化制度、
交易票据化制度等各项具体商事法律制度表现出来。
如果说欧洲中世纪商事法律的萌芽和发展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那么十九世纪欧洲广泛出现的商事法典化现象则是近代西方自由商品经济高度
发展的又一历史产物。事实上,就私法而言,十九世纪前后欧洲的法典编纂运
动是以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同时进行、并驾齐驱为特征的。以法国为例,拿破仑
在1800年8月任命四名法律家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紧接着在次年即任命七
名法律家和实业家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负责商法典的起草工作;1804年
《法国民法典》施行,1808年《法国商法典》施行。再以德国为例,《德意志
帝国商法典》于1897年5月颁布,1900年1月1 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施
行。〔2〕其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