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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隆——担保物权之修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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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之修正 作者:陈荣隆 讲 题:辅仁大学法律系系主任陈荣隆教授谈台湾地区担保物权之修正 讲 题:担保物权之修正 演讲人:陈荣隆 教授 对谈人:吴光明 教授 主持人:杨佳元 教授 时 间:2002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10:10--12:00 地 点:民生校区教学大楼九楼第四会议室 记录整理:吴秉皇(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班刑事法学组研究生) 排版校对:吴秉皇(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班刑事法学组研究生) 杨佳元 教授:今天欢迎辅仁大学法律系系主任陈荣隆教授来帮我介绍物权修正之部分,那 我们就请陈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陈荣隆 教授: 壹、 序言 一、 现代物权法之历史重心--担保物权 二、 一枝独秀之担保物权--抵押权 对谈人吴老师以及各位年轻的朋友大家好,物权篇的修正耗时已久,前后花了八年的时间, 每个礼拜一下午开会,总共开了三百多次的会议,那物权篇的修正相较于债篇更显谨慎,反 正债篇权绝大部分为任意规定,就算没修好,当事人仍可依契约自由原则来做调整,但物权 篇在物权法定原则要求下,在于不良善的修法,事后会较难调整变动,是以较戒慎恐惧的态 度为之,尤其到了最后完稿的时候,当时的主席杨建华大法官也提到,江湖跑久了,胆子也 跑小了。因未到最后要出来的时候,我们也是蛮担心的。修完之后,在行政院也放了好一阵 子,在前年送到立法院去,不过立法院在上个会期并没有交付委员会,视同撤回,所以整个 物权篇的修正草案等同于撤回的状态,所以我们最近还会再开一个会,把它 REVIEW 一次。 当时通过的时候,跟现在的时空背景有一些差距,所以这一次可能会再作一次修正,那当时 得修正含有相当高的理想性,明明知道很多特别法跟我们修的内容是相抵触,但是我们还是 把它修了。基于旧的特别法优于新的普通法原则,我们的修正并没有用,但是主要为凸显特 别法有些不当的地方,以敦促特别法去作修正,比方说公寓大厦区分所有权这个部分,公寓 大厦管理条例它是我们民法的特别法,但是我们还是作了一些不一样的修正,也是凸显当时 它有很多的不当。今天因时间的关系没有办法介绍太多整个物权篇的东西,所以把它局限在 比较小的领域里,但是要讲的东西还是很多,所以可能速度会稍微快一点。那这次物权篇与 其说是修正,还不如说它是新的立法,因为修正的幅度实在过大,往昔立法院只要修超过三 分之二就叫新的立法,不叫修法,以此标准去看物权篇得修正,当然可看成新的立法。基于 整个民法体例的稳定性,所以物权篇修正过后,原条文的条号,尽量不去动它,用之一之二 得方式插入,保留原来条文,且原条文能以增加项的尽量增加项,乍看下修的条文不是那么 多,但把条项算进去,则非常可怕。在修正草案上,整个物权篇本来共有 210 条,这次修改, 增加的有 75 条,删除的有 15 条,修正的有 127 条,那施行法本来有 16 条,这次修正,增 加 18 条,修正 13 条。所以在物权法跟施行法总共 226 条之情况下,增修删加起来总共有 248 条,还不包括用项去增加的,所以这次是大幅度的修正。这次修正,新增加的物权很多, 删除的只有一个永佃权,比方说在担保物权上,很多都把它明文化,比方说应有部分的抵押、 最高限额的抵押、营业质权等等。在整个物权篇的修改,担保物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事实上现在物权法历史的重心,已经渐渐的走向担保物权,在整个工商社会发达之下,担保 物权的重量愈来愈重。而提到担保,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几乎是抵押权,抵押权几乎等于担 保物权的代名词,所以这次修正,我们把抵押权作成一个非常重要的修正地方,但大家可以 在修正会议记录看到,很多重要抵押权的修正提案是我和谢大法官提出,在我们委员会里并 没有通过,所以抵押权修正,看起来幅度是很大,但是说起来还是一个相当传统、保守的一 个修正,所以我们讲说抵押权所面临的困境,我们修正有没有去解决它,假如没有解决它, 那未来要面对、继续要努力的课题有哪些。 貳、 抵押权在台湾之发展抵押权在台湾之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大纲写的有五个 阶段,第六个阶段就是要透过立法、修法工作去完成它。 一、 第一阶段:特殊抵押权的立法(一) 船舶抵押权(二)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三) 渔 业权抵押权(四) 矿业权抵押权主要是在特别法去增订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以 及在准物权上有渔业权和矿业权之抵押。 二、 第二阶段:财团抵押权之努力(一) 共同抵押之财团化(二) 机器与厂房之并付抵 押(三) 工矿抵押因为我国当初除了在工矿抵押法之外,一直都没有财团抵押法之立法, 所以只好借重民法第 875 条共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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