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综合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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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4 合同法综合题库 一、判断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实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3.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4.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5.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6.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7.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8.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9.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0.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1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2.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4.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5.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6.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己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17.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8.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9.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2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2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22.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2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24.发出要约的人可以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25.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26.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27.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8.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29.商业广告是要约。 30.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消要约。 31.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32.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3.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34.对定式合同或标准条款应作有利于其提供者的解释。 35.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合同即无效。 36.价款或酬金被称之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37.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8.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由于这是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责任,所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问题,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39.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 40.“你结婚那天我送你一枚戒指”。这是附期限的合同。 41.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42.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43.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44.无效合同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45.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46.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所享有的撤销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8.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 49.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代位权人。 50.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5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52.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53.实际履行是合同不履行的一种救济。 54.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的效力,留置权属物权的效力。 55.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条件。 56.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57.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58.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 59.合同的标的本身被认为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故其应为合同的实质内容,所以一般认为变更标的才是合同的真正的变更。 60.合同变更的范围内己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 61.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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