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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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服务,正确引导、规范发展,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统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及时发 现和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扩大经营规模,逐步达到国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卫生计生、教育、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 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受理部 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六)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七)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经营过程废弃物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回流进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培训合格证和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记录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档案; (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建立准入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六)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七)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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