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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铸刑鼎: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在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指导下,各诸侯国顺应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齐国有《七法》,楚国有《宪令》,韩国有《刑符》,赵国有《国律》,魏国有《魏宪》等。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法经》共有六篇: 第一篇“盗法”。 第二篇“贼法”。 第三篇”网法”。 第四篇“捕法”。 第五篇“杂法”。 第六篇“具法”, 第四节 商鞅对法制的改革 商鞅,卫国人,公孙氏,名鞅.因在秦主持变法有功,被封于商地,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早年在魏国,秦孝公时,离魏入秦,在秦国主持两次变法,使秦国富强,为其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法制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商鞅在法制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商鞅是在《法经》的基础上修订秦律的,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势 。 在政治上,商鞅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 取消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了各级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特权。 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为了有效地消灭罪犯,商鞅奖励告奸,他在秦国变法时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获同样的奖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连坐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种 : 一是邻伍连坐。二是军事连坐。。三是全家连坐。四是职务连坐。 * *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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