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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修正重點簡報 教育部 100年2月10日 簡報大綱 少子女化社會趨勢造成大專校院生源逐年減少,惟招生名額仍高居不下,高等教育之質量是否失衡,引發諸多社會疑慮。 高等教育改革已完成就學普及化目標,現階段應強化品質之管控,人才培育品質尤為重要。 大專校院定位之釐清,以促進教育資源整合提高效益,並提升整體教學品質。 鼓勵大專校院辦理進修及回流教育,提供社會大眾多元進修機會。 二、修正重點 擴大適用範圍為專科以上學校 強化人才供需面向 進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追蹤,並將教師專長與授課領域相符情形納入考核 控管大專校院招生名額總量成長 三、名稱修正 原「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係以一般大學為適用對象,現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專科以上學校,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四、法源依據 大學法第12條: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 專科學校法第4條第2項: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1/7)-生師比值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2/7)-師資結構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3/7) 評鑑成績 設立年限 師資條件 學術條件(申設博士班、博士學位學程者適用) 增設宗教研修或全英語之學制班別條件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4/7)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5/7)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6/7)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7/7) 六、師資質量基準(1/8) 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學校組織規程或相關章則訂有明確支援調度、專長相符且具相當授課事實之師資,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師資質量基準(2/8) 六、師資質量基準(3/8) 六、師資質量基準(4/8) 六、師資質量基準(5/8) 六、師資質量基準(6/8) 六、師資質量基準(7/8) 屬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或為辦理教育實驗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專任師資數應報教育部核准。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之項目,由教育部公告之。 六、師資質量基準(8/8)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1/5) 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數。(以加權數計算) 例如:100學年度核定全校招生名額數為1500人,則學校提報100學年度之全校招生名額不得超過1500人,但得低於1500人。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2/5) 【消極條件】 一、無違反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 二、無連續3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未達7成之情事 三、無生師比值或校舍建築面積未符規定之情事 四、無師資結構未達基準之情事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3/5) 【積極條件】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全校一年級註冊人數/核定招生名額)達9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增加之招生名額以專科班及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及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4/5) 一、未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 二、最近連續3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均未達70%者,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70%至90%。 三、生師比值或師資結構未達規定基準。 四、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小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附表五)。租用學生宿舍納入計算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積10%。 五、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最近一次評鑑為未通過,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50%至70%,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5/5)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八、提報程序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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