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上市律师要准备文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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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律师要准备的文件和法律关注点律师需要准备的文件 目录 尽职调查清单 谈话笔录(如需要) 调查笔录(如需要) 尽职调查报告 改制方案(协助) 改制工作时间表(协助) 中介机构协调会备忘录 股权设置等专项法律意见书(如需要) 发起人协议 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意见书 股份公司章程(未上市)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法律意见书(如需要) 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股份公司的出资证明 公司就重大合同及诉讼的承诺函 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就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股票首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首次发行与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会后事项核查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尽职调查清单 企业改制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以 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折合股本的规模如何确定? 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同 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百万元,也就是说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一 般来讲,拟上市公司改制前的净资产都要远远高于最低限额,折 合股本的规模主要根据未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来定,根据 发行规模来确定股本的规模,如果净资产数额过高可以采用股东 分红形式来控制,如果过低可以通过原股东增资或引进私募来解决。 至于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适用何种会计标准,目前还没 有强制性规定,值得说明的是,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标准所形成 的净资产数额会有差异,这样会影响到折合股本的数额,因此需 要考虑对改制时点净资产的影响金额大小。一般来讲,基于首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某些事项涉及追溯调整问题,为避免股份公 司成立后新旧准则衔接问题,在改制年度就应开始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 谈话笔录(如需要)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既满足公司登 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要求,又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有限责任公司阶段 业绩连续计算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按原 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持续经营时间才 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股份有限公司成 立后持续经营 3 年以上,才可以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该条规定要求拟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希望依靠过去的经营 业绩来公开发行股票时,则必须依据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用以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经过评估,来确认价值。我 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是以《公司法》《公司登 、 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为依据的,即非货币 性资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价值后出资、验资。故,在此问题上就 存在着实务操作过程中的矛盾。而且,最近中国证监会在对某企 业的上市申报材料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出资人的实 物资产未经评估,需披露设立的合法性和补救措施”。 根据以上各项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发行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审计和评估法定程 序都要履行。在整体变更设立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但要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且,该评估结果应当大于等于审计结果,否则只能以评估结果作为折股依据。 调查笔录(如需要)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是否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不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 2007 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 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 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有关规定, 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对在 2007 年底以前用 2007 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主要是因为新税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老税法中一些外 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 15%或 24%的低税率、“两免三减半”、再投 资退税、捐赠和广告费等开支全额列支等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 优惠条款,这次都予以取消。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想要再投资退税,就必须有商务部 的增资批复,但商务部的批复文件一般只是整体折股即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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