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制造商( 规格制定; CoA) - 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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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藥新藥研發於化學製造管制方面之 法規科學考量 張琳巧博士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定義 本基準 (植物藥新藥臨床試驗基準) 所稱之植物藥品,包括植物材料、藻類、大型真菌或前述的複方製成的藥品,但不包括以下各款情形: (一) 由基因轉殖植物而來的材料 (亦即以重組去氧核糖核酸技術或基因選殖的植物)。 (二) 植物性來源的高純度物質 (例如紫杉醇),或化學修飾物 (例如以山藥萃取物合成的雌激素)。 植物藥新藥之特色 衍生自植物物質,且通常製備成複雜的混合物 活性成分及生物活性可能尚未確認 應以一系列的測試與管制,來確保其基原、純度、品質、力價、效價與一致性 階段性之法規科學考量 第一期與第二期臨床試驗申請案 (III) 已合法上市且無安全性疑慮之植物性產品 未上市植物性產品與已知有安全性疑慮產品 第三期臨床試驗申請案 (III) 法規科學考量重點 源頭管控 製程管控 規格 指紋圖譜 安定性 源頭管控 基原鑑定 -誤用/不當代用事件 Aristolochic acid nephropathy (AAN) 比利時 減重藥* (~1992) 以Aristolochia fangchi (廣防己)** 代替Stephania tetrandra (漢防己) 源頭管控 基原鑑定 Phase I/II 未上市的植物藥藥材 (植物與植物部位) (簽名於證明書) 如可行時,對於已在國內上市的植物藥藥材,也應提供 Phase III 應提供 源頭管控 種植採集相關管控 (GACP) 源頭管控 種植採集相關管控 (GACP) 源頭管控 種植採集相關管控 (GACP) Phase I/II 未上市的植物藥藥材: 所有種植者與供應商的清單 (包括其姓名與地址)。如可行,並應提供採集地點;栽植條件;採集時的植物生長階段;採集時間;收集、沖洗、乾燥與防腐程序;處理、運送與儲存條件之資料。 Phase III 有關種植者、供應商、栽植條件 (包括使用的農藥)、採集地點、採集時間 (包括植物於採集時的生長階段)、處理與運送的資料皆應提供。 製程管控 製程管控 製程管控 Phase I/II 已上市且無安全性疑慮 原料藥: 一般製備的方法 (例如:研磨、煎煮、壓榨、水萃或酒萃);詳實發酵條件與其製程方法 (如有) 成品: 定性定量描述,製造步驟說明 未上市與已知有安全性疑慮 原料藥: 定性定量詳細描述,植物原料藥製程的描述,應包括植物藥藥材量、使用的溶劑、萃取方法及/或乾燥方式和產率。其中,以植物藥藥材的原始量對應於萃取量的製程產率也應該表示之。對於利用多種植物藥藥材產出的多種藥草原料藥,每種藥材的量及加入、混合、研磨、及/或萃取的順序皆應提供。若多種藥草原料藥是以組合兩種或多種處理後的植物原料藥而獲得,則製造任一植物原料藥的製程應分別描述之,若此製備中包括發酵過程時,則需提供較詳實之發酵條件與其製程方法。 成品: 定性定量及製程描述 製程管控 Phase III 藥材: 描述植物藥藥材的製備,包括收集、清洗、乾燥、保存及/或去毒與防腐程序,並應敘明使用的設備與藥材量、處理的溫度與時間、製程中管制與產率。 原料藥: 此描述應包括植物藥藥材量、設備、溶劑;混合、研磨、萃取及/或乾燥等的溫度與時間;產率及製程中管制。對於利用多種植物藥藥材生產的多種草藥原料藥,每種藥材的量及加入、混合、研磨、及/或萃取的順序皆應提供。若多種草藥原料藥是以組合兩種或多種處理後的植物原料藥而獲得,則製造任一植物原料藥的製程應分別描述之,若此製備包括發酵過程時,則需提供較詳實之發酵條件與其製程方法。 成品: 劑型的定性描述與配方組成。若未提供批次記錄時,需有詳細的製程描述。此描述應包括稱重、混合、調和、過篩、製程中管制及其他製程等。 規格 Phase I/II 未上市與已知有安全性疑慮 原料藥: 每批次原料藥執行的品質管制測試、使用的分析方法及其測試結果,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外觀。 2. 光譜及/或層析的指紋圖譜所進行的化學鑑定。 3. 活性成分或指標成分的化學含量分析。 以數種植物藥藥材混合後製備而得的原料藥,當其活性或指標成分為已知 時,則應加以個別定性與定量。 4. 當活性化學成分未知或無法定量時,若可行,可使用生物活性分析。若植物原料 藥被視為強效 (亦即高度活性)、具毒性、具成癮性或濫用的可能 (如麻黃或大 麻),應對活性成分進行化學含量及/或生物活性的測試。 5. 相對於植物藥藥材的濃縮倍數。 6. 重金屬。 7. 微生物限量。 8. 動物安全性測試 (若適用)。 9. 必要時,與製程有關之其他檢驗。 規格 Phase I/II 已上市且無安全性疑慮 (如無臨床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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