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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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矿业集团矿井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以本规定排查、报告、治理本矿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源。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措施或帮助解决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机电、运输、放炮、顶板和其它。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各分管总经理、分管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业务部门、工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整改和统计上报。 二、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 安全隐患的确认。每月初,由矿总工程师召集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并形成例会制度。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提出初步意见报矿安全办公会,直接确定本矿B、C级安全隐患,提出A级隐患确认意见。A、B级隐患及治理措施必须于每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确认后及时将确认结果通报隐患矿井,并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C及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各矿自行掌握。 第六条 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发现自然发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 第七条 为及时收集、掌握安全信息,每月1号、11号、21号,各矿井口信息站收集、汇总每旬重要安全信息(包括井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程质量等级情况、事故及侥幸事故情况、“三违”情况等),经分管安全矿长签字后电传至集团安监局,经筛选、分类、整理后报公司领导。 第八条 集团安监局负责收集、整理各矿重大安全隐患,建立重大隐患台帐,提报集团领导。分管领导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审查各矿安全隐患及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拿出主导意见并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 未按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的,按隐瞒不报论处。因此而发生事故的,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 第十条 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第十一条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峒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全或损坏,严重影响通风。 第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第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0m3/min和3.0m3/min。 第十六条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十七条 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煤层有自然发火征兆。 第十八条 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起封火区。 第十九条 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地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地封堵措施。 第二十条 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第二十二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 第二十四条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第二十六条 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在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压水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上回采。 第二十七条 第四系含水层下留设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试采工作面;地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第二十八条 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有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隔水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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