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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控标准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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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 附件 主要进口固体废物夹杂物控制标准 序号 品名 涉及商品税号 禁止混有夹杂物 严格限制夹杂物 限制混有夹杂物 1 废有色金属 7404.0000.90 7503.0000.00 7602.0000.90 7902.0000.00 8002.0000.00 8103.1000.00 8101.9700.00 8104.2000.00 8108.3000.00 1. 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本项条目2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含多氯联苯废物; (4)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1) 2. 废有色金属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废感光材料; (3)密闭容器; (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有色金属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 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4) 3. 废有色金属中夹杂的粉状废物(冶炼渣、除尘灰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0.1%。 4.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2%。 5. 曾经盛装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废碎片,应清洗干净方可进口。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5,4.6,4.7) 2 废电机 7404.0000.10 1. 废电机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本项条目2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含多氯联苯废物; (4)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1) 2. 废电机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废感光材料; (3)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 (4)密闭容器; (5)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电机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4) 3.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电机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5) 3 废电线电缆 7404.0000.10 7602.0000.10 1. 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本项条目2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油封电缆、光缆,铅皮电缆; (4)含多氯联苯废物; (5)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1) 2. 废电线电缆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电线电缆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废感光材料; (3)密闭容器; (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电线电缆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 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4) 3.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电线电缆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木废料、废玻璃、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线电缆重量的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5) 4 废五金电器 7204.4900.20 7404.0000.10 7602.0000.10 1. 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本项条目2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未清除绝缘油材料的变压器、镇流器和压缩机 (4)含多氯联苯废物; (5)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项目4.1) 2. 废五金电器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废感光材料; (3)密闭容器; (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五金电器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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