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卑南国民小学体育馆场使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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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臺東縣臺東市卑南國民小學 體育館(場)暨會議研習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東縣卑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推展體育、社教活動及響應政府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加強體育場地之管理,藉以發揮使用功能,特依臺東縣政府八五.十二.廿六府秘法字第一三七五一二號「臺東縣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管理規則」令暨教育部八七.五.廿一臺體一字第八七○五三七一六號「試行開放國民小學教育資源與社區共享計劃實施原則」函之規定,訂定臺東縣卑南國民小學體育館(場) 暨會議研習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管理之場地,包括本校之田徑場、棒球場、籃球場、活動中心及其附屬場地。 第三條 本校館(場)除做為本校日常教學主要場所外,凡有關推展全民體育、文教活動,其內容符合左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本校正常教學時,得依規定申請使用各項場地: 1.委由本校承辦之各項活動。 2.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3.具有宏揚中華文化或教育之社教活動。 4.國際性之體育交流活動。 5.學術性之集會活動。 6.其他經由縣府核准之研習或表演活動。 第四條 借用本場地,應於活動七天前向本校提出申請。並於活動辦理前填具場地租借申請書(附表一)及繳交使用場地之一切費用,(依規定需收費時)否則拒絕使用。 第五條 縣府指定或委由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或訓練,不收任何費用。其他機關、學校、社團或民眾舉辦之活動,經縣府核准免費使用者,仍需繳納水電費。 第六條 使用本場地、器材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應予修復。使用器材如有遺失,亦應購還或照時價賠償。 第七條 使用本場地完畢,清潔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如須委託本校雇工辦理,其清潔費由使用單位負擔。 第八條 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場地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及意外事件等處理,均由使用人協調負責。 第九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如有中止或改期,應於二天前通知本校總務處,如已預繳場地租借費請到校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條 使用本場地,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或禁止使用: 1.活動項目有違背國家政策、善良風俗及法令規定者。 2.本校認定場地不適用或恐有損場地及各項設施之虞者。 3.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4.經本校環保評估不適宜使用者。 上述情節如係使用中發生並經本校發現而禁止使用時,借用人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扣除應負擔費用外無息退還,借用人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 本校因特別事由須使用場地時,得於原核准使用之三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倘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預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在場內所張貼之標語、海報等宣傳品,須經本校核驗並指定適當地點後始得張貼。 第十三條 舉辦各種活動而引起之任何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 經由本規則經收之各項費用,依教育部所頒「試行開放國民小學教育資源與社區共享計劃實施原則」規定,於本校代收代付款帳戶內設置專帳管理。 第二章 田徑場、籃球場 第十五條 田徑場、籃球場開放時間如后: 一般民眾活動時間: 夏季:(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四時卅分至七時。冬季:(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七時,下午四時卅 分至六時卅分。 機關、學校、團體舉辦活動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以上時間例假日不在此限,惟與本校各項教學活動重疊時得限制或變更之。 第十六條 一般民眾於場地開放時間使用場地不收取任何費用;機關、學校、團體於非開放時間借用田徑場、籃球場應納場地清潔費,每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論)新臺幣叁仟元整,得依實際使用範圍、時間,酌減收使用清潔費。 第十七條 進入田徑場、籃球場運動時,應穿著運動鞋,並禁止左列事項: 1.穿高跟鞋、釘鞋及丟棄煙蒂、果皮、紙屑、檳榔渣汁、口香糖等。 2.駕駛汽、機車、騎腳踏車、放風箏、玩遙控玩具等。 3.溜狗及牽放其他牲畜。 4.非經同意從事其他球類及燃放鞭炮、擲標槍、鐵餅、鉛球等危險性活動。 5.其他非屬田徑場、籃球場應進行之活動。 第三章 體育館(活動中心) 第十八條 使用體育館,得收取場地維護及水電費,於辦理使用手續時一次繳納。 第十九條 使用體育館照左列規定收取使用有關費用: 1.屬體育文教活動者,單日計收新臺幣叁仟元。 2.屬社團聚會活動者,日間計收新臺幣叁仟元,夜間使用新臺幣伍仟元。 3.得依實際使用範圍、時間,酌減收使用清潔費。 第二十條 穿著木屐、釘鞋、拖鞋及攜帶危險或食用物品(含嚼食檳榔、口香糖)者,均不得進入,以免損害場地。 第四章 棒球場 第廿一條 本校棒球場為棒球隊專屬訓練場地,因長期固定使用且維護不易,除縣內各項例行賽會(如棒球聯賽)外,非必要不提供外界使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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